《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答疑一、防烟系统1、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和自然排烟窗(口)有何区别?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对开窗形式有何要求?【回答】: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的设置是确保该场所能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其面积指可开启玻璃窗扇的面积,非有效开启面积;自然排烟设施中的自然排烟窗(口)定义见术语2.1.5,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的窗户的面积均视为有效面积。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的形式规范未限制,自然排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2、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回答】: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主要用途是安全逃生出口,其上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可算作自然排烟口面积。3、固定窗的设置要求,玻璃幕墙是否可算作固定窗或者对窗的材质,型式的要求?【回答】:固定窗见术语2.1.17,玻璃幕墙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碎要求。4、公建整体高度超过50米,仅为50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50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回答】:对仅服务于50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回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3.1.3.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3.1.3.2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6、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开窗要求?【回答】: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每层都能采光),且首层自然通风设施满足第3.1.6条规定时,可不设加压送风系统。7、关于3.2.1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楼梯间的顶层还是楼梯间的最高顶板下?【回答】:楼梯间的烟气在其顶部积累,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口)应尽量在楼梯间高处设置。通往屋顶的门可算作自然通风开口(超高层屋顶作为救援平台时通向屋面的门除外)。8、新规楼梯间、前室等自然防烟要求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包括固定扇面积,对住宅可否不按新规执行?原住宅规范对地上自然排烟仅地下一层的功能为车库、设备用房的,其楼梯间、前室等可不考虑防烟设施,此条款可否沿用?【回答】:应按新规范执行,不含固定扇的面积;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版对“地下一层为汽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此条文在2017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已删除,不再沿用。9、规范3.3.4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回答】:按规范执行,自行车库及储藏室不适用。10、条文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某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是否分段?【回答】: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以服务高度不超过100米确定。11、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此时风机风量的附加系数?【回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1.2。12、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量为计算风量的1.2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消防风管、风口的选型计算采用计算风量还是风机风量?【回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13、规范3.3.5加压送风机放置在室外是否必须设置风机房?是否可以利用钢筋混凝土管井从室外取风?【回答】:加压送风机应设置于机房内;加压风机吸入段可利用土建管井从室外直接取风。14、关于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处理?【回答】:地上楼梯间应靠外墙或伸至屋面,不靠外墙或无法通至屋面时提交建筑专业解决固定窗的设置。15、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于两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能否采用常开风口?【回答】:可以。二、排烟系统1、本次规范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未对住宅排烟系统提出要求,是否参考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应条文要求?【回答】:住宅排烟设计参考公建相应条文。2、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回答】:当可开启外窗具备火灾消防联动关闭的功能时,可替代固定窗。3、设挡烟垂壁后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要做排烟甚至机械排烟?【回答】: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4、条文4.2.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回答】:需要。5、1)对于建筑高度在50m到100m内的公共建筑,无避难层,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50m,此规定操作比较困难,是否必要?2)此高度是排烟口到风机的高度还是楼层到屋顶的建筑高度?【回答】:1)按规范执行;2)应理解为系统服务楼层的高度不超过50米。6、在采取防雨等措施的情况下,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室外?当排烟系统不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时,排烟风机可否与其它排风机等共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风机等共用机房?【回答】:排烟风机应设置于机房内。但消防专用屋顶排烟风机,可屋面室外安装。排烟风机与加压送风机、补风机需分设机房,与其它通风空调可合用机房。7、镀锌钢板风管各种耐火极限下的钢板厚度如何选用?【回答】:钢板厚度可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定。耐火极限可以通过铁皮风管防火包裹、刷防火涂料、外包混凝土或砌体来实现。8、条文4.4.10未明确排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须加设排烟防火阀?【回答】:《烟规》对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没有要求。管道穿越楼板处,排烟支管须设置排烟防火阀。9、条文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问题:此条是否仅限于地上的走道和建筑?房间门是否需为非防火门?【回答】:不设补风的条件仅限于地上走道及地上小于500平米的房间,地下的走道和房间、地上大于500平米的房间均须设置补风;无论房间门是否为防火门,只要房间面积小于500平米都不用考虑补风。10、自行车库排烟量按照换气次数6次还是规范4.6.3执行?【回答】:非机动车库排烟量须按标准4.6.3执行(电动自行车库应同时满足相关部门的发文要求)。11、(强条)“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地库排烟设计时经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通向地面的排烟竖井,是否违规?【回答】:风机通向室外大气的竖井为室外空间,各排烟系统室外合用竖井不违规。12、条文4.2.4规定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当遇到坡屋顶时空间净高如何选取?走道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环形内走廊如何确定?【回答】:坡屋顶的空间净高按照防排烟图示P140页第2.3条说明确定。环形内走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可理解为任一条长边的长度,而非环形内走廊的总长。13、(强条)5.2.2条第4点,“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风机自动启动”,是否是指排烟系统中一定要设置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第5点排烟防火阀280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回答】: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须设置常闭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可不受此限制;根据规范条文4.4.6条应理解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