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民事诉讼法重点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篇导论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立法保障;(2)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3)改善当事人的诉讼机遇,增加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主动性。2.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1)概念: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地域范围。(2)《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a)适用于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b)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如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或公海上的我国的飞行器、船舶等。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该民族地区的范围内。2、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正式生效,至以后立法机关宣布它废止时即失效。3、对人的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无论当事人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2)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以下人员:a)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c)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享有是有限的,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4、对事的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体平等,而且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包括:a)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c)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d)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e)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二篇总论一、审判组织我国民事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独任制、合议制。陪审制也是一种形式。(一)独任制1.概念: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根据以上两款,可以明确以下两点:a)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b)在审级上,独任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使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使用。(二)合议制1.概念: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2.合议庭的组成(1)一审合议庭A.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B.合议庭的组成a)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b)只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二审合议庭a)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b)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只能是审判员。c)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3)再审、重审合议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3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2)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3)合议庭成员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判活动,中途不得退出或更换。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必须集体研究和作出决定,不能采取由案件承办人一人独自包办而全体签名的做法。二、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概念(1)所谓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2)根据诉请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又称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又称消极的确认之诉)之分。a)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b)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不存在收养关系。(3)根据提出时间阶段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a)原始确认之诉,是指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典型形态。b)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诉。2、特点(1)确认之诉以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有争议为基础;(2)确认之诉的目的只是谋求对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3)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伴有执行效力。3、提出确认之诉的条件(1)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明状态;(2)存在消极法律关系不明状态的必要性。(二)给付之诉1、概念(1)所谓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定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之诉、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等。(2)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诉的形态,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2、特点(1)给付之诉的根本目的,不仅要确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定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2)给付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这种给付纠纷应是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给付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了争执;(3)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具有执行力。3、种类(1)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A.财产给付之诉—被告履行一定的财产交付义务a)交付特定物的给付之诉,如返还借用的一幅名画;b)交付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如返还20000院借款。B行为给付之诉a)作为的给付之诉,如被告须腾空住房;b)不作为的给付之诉,如被告须停止侵害行为。(2)根据请求给付的时间为标准a)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针对与被告现存已到履行期的给付义务而提出给付请求,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便产生向对方履行义务或可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b)将来给付之诉:是针对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的将来给付义务而提出的给付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后,并不立即产生给付义务,而是在将来的履行期到来或履行的条件具备后,才履行一定的义务。4、提起给付之诉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争议,包括给付请求权是否存在、给付的范围、时间以及方式等。(2)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已届满清偿期,而义务人尚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1、联系(1)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时,首先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确认,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给付之诉的判决。例如,合同案件,人民法院首先要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解决给付问题。(2)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会对给付之诉产生预决的效果。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的判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以给付之诉告终。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先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经法院查明确认所有权之后,紧接着原告又提出另一方交付房租或从自己的房屋中迁出的诉讼请求,由此确认之诉便转化为给付之诉。当然,也有以给付之诉开始,而以确认之诉告终的案件。例如,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因合同尚未成立,原告不具有请求权,以确认判决而结案。2、区别(1)提出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的目的仅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上的不明确和争执的问题;而给付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判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2)提出的前提不同。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能提起;而给付之诉,当呈人对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一定有争执,可以是不明状态,也可以是明确的法律关系。(3)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力,给付之诉具有强制执行力。(4)确认这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意义,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是作出判决的前提。(四)变更之诉1、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是变更共有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消灭收养关系;请求离婚的诉讼,是消灭婚姻关系。2、分类(1)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实体法效果的请求。如离婚诉讼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产生当事人之间因离婚判决而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实体法后果。(2)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请求,最典型的是再审之诉。3、特征(1)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争议的是该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内容或形式存在下去;(2)在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消灭这种法律关系的裁判生效之前,双方仍应该保持原来法律关系。一、诉权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2、诉权的内容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1)联系:a)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因而是诉讼权利的基础;b)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程序过程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是实践诉权的主要方式;c)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权利。所以,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据,有诉权才会有诉讼权利,相反,诉权又必须以诉讼权利的具体方式来实现。(2)区别:a)诉权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仅具有程序方面的内容;b)诉权的根据既有程序法的规定,又有实体法的规定,但诉讼权利仅是由程序法加以规定。二、反诉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2、特点(1)反诉当事人具有

1 / 3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