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1-8-26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包括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占绝对主导地位,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90%。中国债券市场格局中证登公司(分托管人)场外交易市场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人)场内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市场类型托管机构交易场所交易价格形成方式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询价谈判双边报价竞价撮合市场参与者各类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非金融机构上市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国有商业银行(二级托管人)1.财政部:主要是记账式国债2.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票据3.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债4.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和次级债券5.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证券):财务、信托公司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6.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7.国家开发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8.其他融资主体:如地方政府(市政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主体1.特殊结算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和中证登公司等机构2.商业银行:包括全国商业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3.信用社4.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局等金融机构。5.证券公司6.保险机构7.基金公司8.非金融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1.作为发债主体,以自身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向市场中众多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2.具有财务公司的企业还可凭其信用通过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筹集资金。3.通过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账户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买卖、回购等各类业务,以自身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空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宗旨: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概况政治背景: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场背景:央行在市场发展中,始终强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努力构建政府职能监管与市场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短融成功经验:2005年5月推出的短期融资券深受市场欢迎,规模快速扩张,在市场操作中获得重大成功、取得宝贵经验。组织基础: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该协会已具备了组织市场成员开发产品、强化市场自律管理的基本条件,也为新工具的推出奠定了组织基础。顺应时势:4月9日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4月15日正式施行。目前有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两种形式。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背景一个“办法”为总纲:中国人民银行08年1号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三项“规则”: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四项“指引”: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础制度基本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规定或主要特点:管理方式--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由行政管理改为自律管理发行制度安排--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必须评级发行方式--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托管制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风险责任--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要点1.短期融资券(CP)(1)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主要规定或特点: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用途信息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发行承销--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信用评级--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2.中期票据(MTN)(1)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主要规定或特点:管理方式--依据《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用途投资者保护机制--企业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信息披露--按《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发行承销--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信用评级--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评级机构费用评级会计师审计费用托管发行人资金用途承销商投资者资金资金资金收入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律师费用法律意见托管费银行间债券市场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光大银行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浙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天津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深圳平安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万国证券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公司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以货币市场同期限产品收益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以及其他各类风险收益因素利差,得到本期融资券的最终定价。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是最重要,主要是同期限央行票据和Shibor的水平。发行人信用即评级水平: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流动性指标、信用历史、融资能力、未来偿债能力等因素会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等级。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好、发行频率高、规模大,在市场上有着良好的流动性。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相对较小,其流动性与国债和央票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通常投资者也会要求收益补偿,此利差随市场情况确定。其他因素:投资者偏好、发行规模、发行频率、期限结构、赎回条款、目标市场、发行方式、利息结构等众多因素,特别是作为银行间新型债券品种在税收方面特征都会对定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CP和MTN发行利率的几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