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HSE管理部2前言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技术要求高,因此,本《教材》内容力求以点带面,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少缺点和错误,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学习时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予以赐教指正,共同提高!3目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5)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0)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6)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2)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8)4九、工伤保险条例(77)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85)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90)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93)十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97)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02)十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06)十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11)5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具体(还包括判例、习惯法)成文法--国家机关、程序、规范性文件62.法的特征和分类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分类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按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一般法73.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8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4.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4.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律地位和效力),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政府规章行业标准9(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11.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排除适用;普遍适用原则;已有规定的不再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1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13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好处: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14(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52.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四项权利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6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千差万别,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企业要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自始至终都要遵守,并且不断完善。17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18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193.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必须持证上岗。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203.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1)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2)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3.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13.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3.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2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3(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定可靠的直接根据,不得滥用;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4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第五十六条)(四项)(一)现场检查权。(二)当场处理权。对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查封扣押权。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