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1第一章引言一、研究的背景和方法(一)研究的背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或新法),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废止使用。另外,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为新法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因为融资困难,所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是非常有意义的选择。因此当前,中小企业如何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便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研究的重点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上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理论和方法上的研究;其次,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者对纳税筹划的理解;再次,有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从整体和长远看,所得税纳税筹划并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反而可能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增加。因为纳税筹划是在国家法律的指引下进行的筹划行为,因此从整体和发展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和稳步发展,因为随着资源配置的逐渐优化和产业结构逐步合理化,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二)研究的方法对于任何企业而言,纳税筹划都是一个与之息息相关的闯题,也是一个实际操作性较强的课题,所以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是每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还需实践加以验证。因此,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在进行筹划理论探讨之后,以A公司的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作为案例加以分析,具体的说明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措施。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2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对多种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财务安排。第二,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违法是纳税筹划的本质特征。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的原则。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下,调整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的税务方案,获得最大的经济行为。对于税收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筹划,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再进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谓的纳税筹划的意义。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而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缴纳的,在企业的各项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受到以下影响:一是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劳动力价格也在上涨,而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上涨,使得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减少,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受到资金的影响,招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来支付款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及时进行结算,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建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稠糊是非常必要的。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项目复杂,不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种类也相对繁多,这中间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但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3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这些资产的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对于建筑企业来所,这么多的固定资产,相对来说,计提的折旧也是很多,为了获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也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四、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一)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大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量大,工程项目复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价值很高,其中主要的固定资产按类别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其总额一般会占到所有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拥有如此大额的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也必然很多,而折旧有抵税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进行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收入确认较复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项目耗资巨大且大多都是要跨年度才能完成的,所以其收入确认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需要在施工前向招标单位索要部分的工程款和材料费,以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转,待项目完工后再支付剩下的款项。对于跨年度才能完成的工程,需要根据工程的总价款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计算确认当期的收入。(三)劳务成本较高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大量工程项目,以提供劳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其劳务成本的支出也较高,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必须通过纳税筹划降低其劳务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应对金融危机。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主要是指为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生产工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四)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开展一些业务往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方的资金到位、合同变更等的约束要与建设方搞好关系,在工程结束后还要接受建设主管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4部门、建委、质监站、安监站等的检查,再加上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其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也比较大。在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具体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的开支。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5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一、所得税纳税筹划所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企业进行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关系到眼前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只有遵循合法性原则才会实现不损害企业声誉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短期局部利益。(二)合理性原则构建节税空间是否规范,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项比例的平衡关系,影响着企业筹划方案的实施。(三)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往往是一项长期的决策,其风险一般与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有关,而在实施过程中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可能发生较大的调整,因此施工企业应对企业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均衡分析,趋利避害,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四)筹划性原则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发生在企业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五)系统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进行系统的设计,保证企业全部门,全员的共同参与,最终保证纳税筹划目的的实现。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6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存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存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例如:集团公司于2008年在云南省承接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该工程应交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经过企业的筹划与决议,企业最终选择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该项工程在施工当地成立了独立的项目部,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时若设立成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必须和该公司合并纳税,同按25%的税率,这样就多缴纳了30*(25%-20%)=1.5万元的税款。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绎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例如,某建筑集团在南京拥有一家子公司甲和一家分公司乙。当初选择把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就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的。2008年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万元,子公司甲实现利润1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分公司可以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因此乙公司的亏损就可以用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把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相较于子公司为企业集团减轻的税负为:15*25%=3.75万元。(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对你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是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对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可以从折旧入手,包括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以及净产值估计等。年限平均法的局限性有两点:一是有最低法定折旧年限的限制。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首先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并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如工业企业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1992]574号)附件一中规定的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中规定的不同类别的折旧年限执行。但最短不得低于《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7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规定的最低年限,如工业企业的机械工业的专用设备按行业制度规定折旧年限为8年~12年折旧年限执行,但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中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最低为10年,故工业企业的生产线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10年。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可能会大大短于最低法定折旧年限,这是工作量法的优点之一。二是年限平均法的折旧方法决定了折旧额每年相同,相比工作量法的先大后小的折旧额不能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加速折旧法的局限性亦有两点:一是折旧年限有法定最低年限的限制,道理同上。二是适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或固定资产范围受限。《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当企业适用工作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据国税发[2003]113号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时,采用工作量法亦可达到折旧金额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