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房地产业—2016年4月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第三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第四部分优惠政策备案第五部分注意事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一、什么是营改增●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三、我市工作进展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一、什么是营改增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在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现在改为在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二、营改增主要内容双扩:一是试点行业扩围(新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二是可抵扣范围扩围(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三、我市工作进展1.调查确认2.信息录入3.优惠备案4.税控发行5.发票供应6.开具发票7.纳税申报第一部分营改增工作概况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一、基本概念●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和征收率●四、销售额的确认●五、进项税额●六、申报纳税●七、试点前业务的处理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一、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二)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三)纳税人分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仍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关注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定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的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2015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营业额÷(1+3%)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登记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②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当场登记;③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诉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关注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二、征税范围具体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一级分类二级分类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1、陆路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1、邮政普遍服务;2、邮政特殊服务;3、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1、基础电信服务;2、增值电信服务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2、安装服务;3、修缮服务;4、装饰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无下级分类)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无下级分类)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关注概念】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①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关注概念】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②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③提供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④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二)征收率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四、销售额的确认(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①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二)特殊方式销售额的确认1.兼营试点纳税人发生兼营业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3.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①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五、进项税额抵扣(一)抵扣凭证的种类及管理要求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⑥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⑦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⑧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三)不动产抵扣的规定①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③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④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⑤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⑥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四)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