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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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摘要:我司于2017年10月19日接到龙河高新园区相关部门通知,我公司为更好地完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产减产限产计划、做好限产记录,并要求下属部门减产及规定规范详见应急操作方案(下附),今后如遇到重污染天气及时调整减产限产计划,确保完成污染防治减产计划。廊坊市万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廊坊市万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关于“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安全保障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渣、噪声污染以及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部室。第三条防治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车间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一般管理规定1、公司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在查清污染源和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2、对现有设备工艺,要严格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加强管理,取得环境效益。3、对可回收的“废水、废渣污染”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达到“废水、废渣污染”资源化。(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压、余热,有价值的要回收利用。(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要积极用来生产新产品。(3)、对有机溶剂,要努力回收,循环利用或经处理另做它用。4、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重要目标,所选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排放“废水、废渣、噪声污染”少的工艺和设备。(2)、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原料。(3)、新项目投产后,各项环境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5、对有毒有害物品使用、运输、贮存等设备装置,设备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其责任。6、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确定污染事故容易发生的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七条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生产车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2、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3、生产运营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质检部要及时安排检修单位检修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98%以上。6、各部门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迅速通知生产部和行政部,并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的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批准。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下水井或路边沟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工业垃圾、杂物等。因作业落入下水道、下水井的杂物或沉淀物,作业单位要及时清理。同时要及时回收辖区范围内及下水井、管道内的积油,避免大雨冲跑造成损失和污染环境。9、若发现废水违规排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1000-5000元处罚。若因此对地表、地下水造成重大污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条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发动职工认真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气体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减小污染。2、各种易挥发物料的贮存,应采用能防止物料挥发的容器。3、对各种易挥发物料的装卸,需采取密封化措施。4、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发生。5、各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6、要加车间地面卫生的管理和操作,减少扬尘。7、车队的汽车按时年检,确保尾气排放设施符合要求,尾气符合《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按时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做好相关记录。9、在环境监测时,相关车间要做好配合工作,以便监测能正常进行。10、废水、废渣处理出现问题时,车间要及时采取消减措施,并报行政部尽快处理。11、对污染物超标的设备,公司领导小组、生产部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12、相关单位要强化对无组织排放的管理。场内储运要优先使用封闭仓、封闭栈桥,采取洒水、绿化并辅以人工清扫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扬尘。13、装卸易产生粉尘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定时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时还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1、在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控制和减少高噪声源。2、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85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3、各单位要根据作业环境噪声性质和基本情况,分别采取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进行处理措施。4、部门在购买、引进或加工制造时,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零件和新工艺,代替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同时对消除噪声危害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购买、引进、投用。5、在安装大型设备的建筑物时要进行基础减震,合理布置振动设备并采取隔振措施。5、未经公司环境领导小组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拆除消音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1、生产部在安排生产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安排相关车间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分质处置。2、车间需严格控制生产,降低备货率,产生的备货存临时堆存厂满2/3时,及时通知行政部,联系运输厂家,及时外运。3、行政部在与运输厂家签订合同时,需注明设备要及时运输,并且运输过程中,负责厂内运输路线的卫生清理工作,否则将给予一定的处罚,行政部监督其执行情况。若因此而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公司将追究行政部及运输厂家责任。4、生产部需根据生产工艺,调整设备及指标。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政部及相关责任部门须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1、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主要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废矿物油、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爆炸材料废物、防腐材料废物、废弃铅酸蓄电池、废汞开关、废弃的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要达到100%。2、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并将危险废物的危害告知本岗位员工。3、危险废物原则上采用厂家回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采取焚烧、填埋及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核,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实施。4、行政部在销售危险废物时,必须卖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并在每次转运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执行转运联单制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于月底将本月危险废物转移量及转运联单复印件备案。第十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1、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指在使用射线装置的过程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包括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废放射源,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及其他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要达到100%。2、公司在购置新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集团公司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新源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须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3、电工车间需对所有放射源建立管理档案,并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备案。4、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建设安全可靠的辐射防护设施。5、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或废旧放射源,由电工车间上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6、任何车间均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物质。产生放射性废物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按国家规定联系相关单位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收集、包装)后,一律交有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或原生产厂家集中处置。7、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收集、包装,收集、包装、暂存,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容器),专用口袋应密封,不破漏。②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③废放射源应单独存放。④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第十三条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1、新建、扩建、改造项目都必须严履行环保部门的各项审批制度。2、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生产中改变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代用材料可能造成污染物增高时,必须报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4、施工单位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如粉尘、噪声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5、公司环境领导小组要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计划和施工计划的讨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对违反“三同时”的情况,公司环境领导小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公司领导。第三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要做好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有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治污染设施工艺流程及原理,要有应对突发事故处理能力。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高管、中层管理干部进行环境保护专业培训,并将环保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操作工人上岗前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第十六条相关车间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运转或不正常运转,由公司公司环境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纠正。预期不纠正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公司环境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室有权对各车间存在的环保隐患提出整改,提出的口头整改的,车间需立即进行整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的,需在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应执行标准的,或者超过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部室及车间应及时治理,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将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消除污染。第十九条由于车间不按照规定执行,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第二十条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计方案都必须由公司环境领导小组上报集团公司,征得集团公司的同意。变更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变更。第四章环境监测第二十一条在我公司无监测能力时,公司将委托登封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各相关车间及部室要配合好环保局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第二十二条当公司有监测能力时,监测人员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物监测,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环境监测布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应严格遵守监测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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