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第1条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为了能够正确、及时、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原始凭证的种类。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据等。2.自制原始凭证:由本企业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别,其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自制原始凭证的类别自制原始凭证的类别说明一次凭证指凭证的填制手续一次完成,用以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用单、借款单、提货单等累计凭证需要在一张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制在某一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而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如收发存报表、盘点表等记账编制凭证根据账簿记录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毁损报废单、税收交款表等2汇总原始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并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如收货汇总表、商品销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第3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1.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尽填写,各项信息需填写齐全,不得遗漏,以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5.经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文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文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及附件存于何处。6.对于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记账3凭证上要注明附件另放和编号,同时在附件的封面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种类和日期。7.原始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文字、数字书写要规范。8.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需划线更正,即将写错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第4条原始凭证的审核。1.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2.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第5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根据各项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流程及有关部门人员的分工来定,并要便于分析、追踪和监督,不得积压和滞留。第6条原始凭证的报销要求。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内容要真实。2.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4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4.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如金额出现错误则不得更正,只能重开。第7条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第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