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强化工地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订立本制度。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自购施工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自购施工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向已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自购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调出项目经理部时安全技术档案随同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资料: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以上材料由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收集和存档,以备查验。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等。第三条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项目经理部租赁施工起重机械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要出租单位提供施工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由物资设备部存档。第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拆。项目经理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并在签订的安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安全使用交底。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证明,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前,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或重庆市安监部门进行验收。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安装验收资料、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七条施工起重机械日常维护。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到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租赁机械设备的合同对起重机械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施工起重机械须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专职操作,明确操作规程,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第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项目经理部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向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项目经理部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施工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施工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审核安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风险较大的安拆工程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制度》办理;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其他特种设备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