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知情谈话、告知、签字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四)、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或总值班批准。(五)、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六)、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七)、进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八)、72小时谈话:1、非手术病人入院的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对病情及诊疗措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告知,并让病人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2、告知内容包括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预后以及注意事项。3、当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病情突变、特殊用药、特检特治时可以根据病情再次进行谈话告知。(九)、创伤性诊疗活动谈话:1、对病人进行任何创伤性诊疗均需进行谈话告知并签写同意书;2、内容包括当前的主要病情、采取创伤性诊疗活动的目的及必要性、医疗风险、其他可选择的诊疗方法及优缺点、可能的并发症、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十)、麻醉谈话:1、在进行麻醉操作前,麻醉医师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并由病人或被委托人签写同意书;2、告知内容包括术前诊断、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风险、防范措施;(十一)、输血谈话:1、输血前经管医师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并由病人或被委托人签写同意书;2、告知内容包括输血的目的、必要性、种类、数量、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十二)、术前、术中、术后谈话:1、所有手术前必须进行术前谈话,并签写同意书,其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式、可选择的诊疗方法及优缺点、术中术后的危险性、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2、术中置入的内置物(如骨科内固定等),术前谈话中应记明选择的类型。3、术中病情变化或手术方式改变需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由被委托人书面在告知单上签名。4、术后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将手术完成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者或被委托人并签字。(十三)、化疗谈话在对恶性肿瘤化疗前需将化疗的方案、化疗可能达到的疗效以及化疗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十四)、采用新治疗方法谈话在采用新治疗方法前需将其方法、疗效、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其风险告知患者或家属。米东区人民医院医务科2015年3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