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研究11财管(6)班滕慧敏3211005442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以无纸化,无形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而与此同时它也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充分运用了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事物的特点成功地钻进税收法律的漏洞,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因此,为了确保税负公平,提供公平,健康有序地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反避税法律政策十分必要。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的避税环境(原因),企业避税方式以及优势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措施的完善和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四方面展开阐述。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环境,避税行为,避税方式,反避税建议1.1、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的网络上包含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概念起源于七十年代,是人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商品交易的新的经营模式。当时一些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实现各个机构之间、商业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传递标准的数据流可以避免人为的失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据估计,目前世界最大的1000个企业中,95%以上在使用这一技术。今天,Internet为电子商务带来了飞速的增长。它已摆脱了旧式的昂贵的公司独立网络,而融于Internet在发达国家,您只要拥有一个计算机、浏览器、Internet连接和信用卡,就可以从网络上购买到书本、鲜花、飞机票、电视甚至到汽车。在美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自己的网站介绍和销售产品;而且网上的销售额在剧烈膨胀,1996年是6亿美元,1998年则达到24亿美元。1999年参与网上购物的家庭已经超过700万,几乎是1998年的两倍。[1]几乎所有的专家都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电子商务会飞速发展。放弃电子商务领域意味着放弃一种重要的商务手段,但目前中国的许多企业还未涉足这一领域,大大地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运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机会。现代电子商务的概念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服务软件和提供者的时空分离随意可迁移;完全通过传输线路的Bit(0或1)数字数据进行交易;供需双方虚拟化;会计记录的数据化,易改性和记录与交易双方的可分离性等等。这些特点使电子商务跨国贸易很容易发生国际避税。到底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的呢?我们来看看。1.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环境:关于避税行为: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1.2.1避税环境:(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以及互联网的全球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例如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2)、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3)、网上交易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帐簿、发票等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这就使审计失去了基础,印花税难以操作,并使证明购买、销售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与此同时,国际互联网络为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使相对熟悉税收法规的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再者,伴随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高科技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掌握有关税收信息的难度加大。2、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方式及优势分析:2.1.1企业避税方式分析:(1).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也并非只有电子商务才有。然而,电子商务使跨国公司世界范围的集中经营所能达到的水平却是前所未有的。网络传输的快捷使企业之间内部功能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从而更为灵活地调整影响集团运营成本的各种费用,转移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的正常关系。例如电子商务的特性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的利润。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版权、专利、商标、技术的使用都基于服务器的运行。服务器虽然具有物理位置,却不具有经济位置,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确认利润流向的难度。(2)、筹资避税法在网络经济结构下,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根据共同的目标建立虚拟企业之间的联合,为避税行为创造了空间。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上调存贷款利率,部分抑制了运银行贷款进行避税的行为。然而,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我国目前针对虚拟企业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3.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缴纳印花税如上文所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企业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销售商品。那么,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流失,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2.1.2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分析:目前流行的C2C交易,其参与商家中个体工商户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根据艾瑞调研示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2007年68.5%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过实物产品。而这些产品中,都存在新品与二手物品的划分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从2002年起,二手物品交易基本按4%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如何划分新品与二手物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留下了避税隐患。2.1.3国际避税方式分析: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国际避税主体———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的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例如:利用“避税地”回避税收管辖权避税以及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等。[4]2.2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的优势:(1).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具有较大避税空间;(2)电子商务挑战了传统税收征管方式;(3)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和税收征管存在漏洞。综上所述,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避税是充分利用了税收法律面对电子商务约束上的漏洞将避税行为发挥到极致。3、关于反避税:电子商务固然没有理由违法或者偷逃纳税,但是,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国家是否可考虑至少短期内应以观察和鼓励为主,而不宜在刚一露头时就予以迎头痛击呢?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不妨观察观察,待矛盾暴露充分,研究足够深入时,制定法律法规,成熟时出台。有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相关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尤其对于经济类的违法犯罪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充分注意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让人感觉到处是雷区,动辄得咎。须知美欧经济固然规范,可是其活力远不如被他们认为不规范的中国,许多当代经济奇迹为什么都发生在中国?这恐怕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避税行为,我们有必要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3.1.1、对于反避税的建议: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尚处启蒙阶段,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采取谨慎的态度。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遵循以下税收原则:一是一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而是保持税收中性;三是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四要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做:(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6)、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而且电子商务尚在起步阶段,对于新兴事物的诞生,国家应保持观望态度,对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8]而从长远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是关键。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建议税务部门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4、结束语:在电子商务时代横行的今天,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应证了一个规律“每一次时代的变革,世界财富必然会进行一次重新分配和增值”。基本上每十年世界财富就会重新洗牌,新的商业模式大量涌现。做为当今最时尚,最新潮的还念和最值得投资的领域——电子商务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悄然无声地改变了经济力量,给经济发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利用好电子商务这个平台,将会给我们带来不菲的财富,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自身不可避免的不足之处,也让商家钻足了空子。在利润膨胀的驱动下,为了实现财富最大化,一些企业不惜绕开法律的束缚,利用互联网空间偷漏税,对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形成了大的冲击,也挑战了税收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