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宣贯讲座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规范》编写工作组,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规范》。第一部分:编制背景第二部分:编制过程第三部分:条文解释第四部分:方案示例第一部分:编制背景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现状及编制背景:一、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标准不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供配电基础设施未考虑用电负荷发展,给居住区增容带来困难和不便。二、老居住区供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在冬夏两季负荷高峰时期故障频发,安全问题突出,影响居民正常用电和社会稳定。三、居民维权和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住宅附近供电设施的安放及居住环境的美化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政府出台相关的建设标准。四、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由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迫切需要制定两者共同遵守的标准。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制定《规范》的目的:1、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设备质量及供电安全等问题;2、规范供电公司和房产开发企业双方行为;3、提高供配电设施质量;4、降低供电设施故障率;5、保障和维护居民安全可靠用电的合法权益。一个核心: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将由现在的建筑设计公司、供电公司、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模式转变为按统一标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模式。本《规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四大亮点:1、明确规定小区供配电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2、明确提出在居住区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应同步规划供配电系统,预留供配电设施用地及电力通道。3、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境协调。第二部分:编制过程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组。2、编制标准大纲,内部审查通过大纲。3、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议,征求意见。6、按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标准预审会。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会。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第三部分:条文解释本标准条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供配设施建设原则;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6、设备选型;7、施工安装;计量;附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名词术语(略)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4.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4.2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4.3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4.4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4.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1负荷性质确定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分为一、二、三级。5.2电源要求5.2.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第2.0.2、2.0.3条规定。5.2.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第2.0.6条规定。5.2.3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3负荷容量配置5.3.1负荷确定•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a)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3.2容量配置5.3.2.1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5.3.2.2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配置。5.3.2.3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1.0的配置系数配置。5.3.2.4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配置。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4供配电设计5.4.1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V/380V。5.4.2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用地规模由供电企业依照相关规范提出,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报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5.4供配电设计5.4.3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30000kVA(含15000kV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kVA~15000kVA(含10000kVA)的,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kVA~10000kVA(含5000kVA)的,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kVA~5000kVA(含2000kVA)的,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各类开闭所电气配置及平面布置参见附录B。5.4.4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a)大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馈出的单独线路。b)中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来自变电站或大型开闭所馈出的单独线路。c)小型开闭所宜由大、中型开闭所馈出线路供电,也可由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5.4.5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居住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居住区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确定,每回出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10kV线路可采用架空全绝缘线路。5.4供配电设计5.4.6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5.4.7新建居住区宜采用配电室供电。配电室电源来自开闭所或公用线路,可采用环网式、放射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当采用放射式时,其分支线路的串接设备不宜超过三级。配电室接线宜简化,需要联络备用的,低压侧宜设置联络。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公用配变可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因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而又不允许安装杆上台架式配变的处所,可考虑采用箱变。5.4.8每座配电室的配变台数宜为两台,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台架式配变容量不宜大于315kVA,变压器台架宜按最终容量一次建成。箱变容量选择要为负荷自然增长留有余地,单台容量不宜大于630kVA。5.4供配电设计5.4.9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5.4.10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行电压质量校核。5.4.11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5.4.12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设等方式。5.4.13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与相线截面相同。5.4供配电设计5.4.14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5.4.15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5.4.16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5.4.17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5.4供配电设计5.5.1开闭所、配电室建设5.5.1.1居住区开闭所、配电室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考虑到设备运输方便、进出线便利,并留有消防、检修通道。设计时应满足与住宅建筑的安全距离、防火、防震、防渍水、防潮、防尘、防小动物、通风降噪等各项要求。5.5.1.2居住区内地面上确无开闭所、配电室建设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但需满足5.5.1.1条所列设计要求,且相邻层不宜为居民住宅。5.5.1.3超高层住宅建筑,宜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或顶层预留配电室的位置,配电室的相邻层(间)不宜为居民住宅。5.5.1.4开闭所、配电室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5.5.1.5户外箱变宜设置于居住区负荷中心,安全、隐蔽、进出线方便,与周围环境协调,并采取防渍水、防噪音、防潮、防小动物、防车辆碰撞、防儿童攀爬等措施。5.5供电配套设施建设5.5.2电缆通道建设5.5.2.1电缆通道设计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匹配,并一次建成。5.5.2.2电缆通道断面除敷设电力电缆外,需考虑信息管网的敷设断面。5.5.2.3对横穿道路以及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应采用排管敷设方式。主干道路和居住区内宜采用排管方式。5.5.2.4电缆沟、井的设置与现有或规划道路建设相结合;电缆沟、井盖板与路面平齐,并能开启,不宜设在道路中间;盖板表面宜与道路景观材料相协调。5.5供电配套设施建设5.6.1居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及公共设施由高压供电时,应采用专用配电室,不得采用杆上台架式配变,不宜采用箱变。5.6.2居住区内有多个专用配电室或箱变时,宜建设专用中心配电室,由专用中心配电室向各专用分配电室或箱变供电。5.6.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可由公用配变引出专用低压回路供电。5.6公共建筑设施供电6.1高压设备6.1.1配电变压器6.1.1.1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6.1.1.2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应采用干式变压器。6.1.1.3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5dB。6.1.1.4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6设备选型6.1高压设备6.1.2开关柜6.1.2.1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并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开关柜应通过内电弧试验。当开关柜线路侧配置接地刀闸时,其开关的分合操作孔与接地刀闸的分合操作孔应各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