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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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介绍20XX年XX月内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介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总则介绍·收费标准计算案例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介绍1.1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法律地位1.2《收费管理规定》的性质1.3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划分1.4《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1工程监理收费的法律地位1.1.1价格性质根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属于服务价格范畴。1.1.2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1工程监理收费的法律地位1.1.3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视不同工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分类情况见管理办法条文)《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1.2《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3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划分·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特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活动。·相关服务,指除施工以外的其他阶段的服务活动。1.4收费管理规定的内容·本规定共有十四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适用范围、价格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权利义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收费规定的内容•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监督管理•第四条收费的价格形式•第五条基准价的浮动幅度•第六条服务收费的原则•第七条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收费规定的内容•第八条合同要求•第九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第十条非监理人造成损失规定第十一条监理人造成损失和服务未到位规定第十二条价格违法处罚•第十三条解释权•第十四条实施时间第一条〔目的、依据〕本条明确了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1.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2.依据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价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投标报价都有相应规定。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监理服务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2.监理服务招标的原则:第二条〔服务的基本原则〕2.监理服务招标的原则:•一是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二是发包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招标时,不能仅以监理服务收费的高低做为评标依据,而应充分体现监理服务的特点,优先对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进行评定。第三条〔监督管理〕•1.明确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是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中涉及的价格法律、法规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接受监督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服从、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管理。第四条〔收费的价格形式〕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1.价格法第三条规了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监理收费涉及两种: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依据建设部第86号令确定。•3.其他工程,即建设部86号令未要求必须监理的工程,以及依法必须监理工程除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第五条〔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的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其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其收费的浮动幅度:上下20%。第五条〔计算依据及浮动幅度〕•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不受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限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等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合同额,但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方式。对此,《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第六条〔服务收费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优质优价及适当奖励第七条〔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本条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1.明码标价的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原国家计委的8号令。•2.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也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3.明码是指与收费有关的基本指标和资料必须明白表示。明码标价的时间:必须是监理人在提供服务之前明示告知,而不是事后告知。第八条〔合同要求〕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有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收费金额和费用支付方式,目的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1.本条规定了监理人提供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这是对监理人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第二,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并经监理人同意,明确载入合同的有关内容、质量等要求,这是对监理人提供服务的具体要求。第九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2.本条也规定了监理人的市场禁止行为:·监理人在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时,不得违反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承诺(如实际监理服务时提供的监理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监理人也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非监理人原因相关规定〕本条是对因非监理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监理人按照标准和要求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发包人为监理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由于收费金额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应当给予监理人相应的补偿或减少。•补偿或减少费用的支付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一条〔监理人原因相关规定〕本条是对因监理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本条规定与第十条规定相对应。•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监理人有义务按照标准和要求为发包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因监理人原因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价格违法处罚〕本条是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过错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根据《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活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主体。第十二条〔价格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解释权〕本条明确了对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的解释权: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涉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有关解释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条规定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本规定的实施时间是2007年5月1日,即从2007年5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生效。•明确了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总则介绍1总则内容•1.0.1服务的工作内容•1.0.2服务收费的组成•1.0.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1.0.10部分监理工作收费•1.0.11共同承担监理工作收费及总体协调费•1.0.12其他服务收费1.0.1〔服务的工作内容及范围〕本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做了规定: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包括监理人提供的在建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2.施工阶段称为工程监理服务;其他阶段称为相关服务。3.各阶段的服务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1.0.1〔服务的工作内容〕·附表一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这是此次收费标准的一个突出亮点。以前,收费标准没有明确服务的内容,只规定了收费的价格,使得建设单位不清楚监理单位能提供哪些服务,监理单位不清楚建设单位需要哪些服务,这既不符合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也不利于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4.等阶段的理解: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有关阶段。如设备采购监造、招标投标、后评估等阶段。1.0.2〔服务收费的组成〕本条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组成作了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包括监理人提供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因此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也是由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组成。1.0.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本条规定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1.本条按照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特点,划分为两种计费方式:·对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五类专业工程,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计费基数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对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计费基数为工程概算投资额。2.对工程概算投资额见1.0.8条说明。3.分档定额见附表二。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保修等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方法:•1.人工日费用标准见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2.计算步骤:•第一步,按照工作内容计算提供服务人员数量及其职级。•第二步,按照提供服务人员职级分别计算所需工日数。•第三步,按照各职级服务人员工日数和工日费用标准,计算相关服务收费额。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本条规定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方法: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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