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各旗区煤炭局:为顺利开展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处理矿井灾害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55号)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2012〕3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现要求如下: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二)除自有四级以上(含四级)资质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外,其他煤矿企业应与区域内具有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煤矿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后,并且严格按标准缴纳服务费。(三)已与煤矿救护队签订协议的煤矿发生事故时,救护队按《煤矿救护规程》规定实施煤矿救护时,不得再收取救护费用。(四)收费标准:露天开采的煤矿救护服务费为每吨0.05元;地质条件较好的井工煤矿救护服务费为0.30元;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瓦斯浓度较高、煤尘、水患较多的井工煤矿救护服务费为每吨0.50元。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限价内由煤矿与提供服务的救护队在自愿协商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加强救护费的使用管理(一)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费收费行为的指导。(二)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合理划定救护队服务范围,使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得以更好地利用。(三)煤矿企业为煤矿辅助救护队自提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四)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要建立煤矿救护有偿服务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制定本年度的救护费使用计划,年度救护协议签订和救护服务费收取及使用情况报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五)煤矿救护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协议矿井的抢险救灾、技术服务、应急管理培训及救护队的日常训练和救护设备的增补、更新、维护,设施建设和队员的特种补助以及开展技术比武、抢险救灾应急演练、应急管理培训、经验交流等为提升煤矿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六)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财务科具体监督检查救护费用的收取与使用,保证费用收取合理、管理严密、使用得当。三、煤矿救护队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一)对签订协议的矿井,救护队按《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任务,在协议期内为矿井提供抢险救灾,预防检查及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查和救灾路线的巡查,天偿提供相关自救、避灾等安全知识的培训。(二)各救护队要依据所签订协议的矿井数量及生产能力,适当设置救护能力,增配相应的设备及仪器,满足区域内抢险救护需要。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煤矿应急救援有偿服务通知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办公室2012年5月22日印发日起执行。附件:1、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2012〕38号)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极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