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購弊案前隊長判10年壹、前言警政署○○警察隊前隊長楊○○等人,利用採購的○○式○○機維修的機會,故意放寬投標資格,及製作不實的零件更換項目、破壞裝備,圖利廠商等。台北地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宣判刑期如下:一、廠商部分:○○行負責人趙○○、掮客張○鴻被依圖利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二、公務員部分:(一)空中警察前隊長:楊○○圖利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二)空警隊前機務組長:劉○○,被依圖利罪判處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三)前後勤組修護員:郭○○圖利罪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四)前機務組修護員:高○○圖利罪徒刑六年、褫奪公權4年,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徒刑1年6月,核合併執行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五)前機務組長羅○○、機工長楊○○、前機務組檢驗技士林○○、○○貿易公司負責人高○○等人無罪。貳、案情說明:八十七年二月間,○○隊自法國採購的一架○○式○○機,兩具發動機已達2000小時翻修時間,由機務組提出翻修申請,辦理招標事宜。維修廠商「○○行」負責人趙○忠有意承作○警隊的發動機翻修案,空警隊對於參與投標的廠商,限定需為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或歐洲聯合飛航組織(J.A.A)等機構認證合格的修理廠的直接或間接代理商才可以參與投標。然廠商趙○忠代理的○○○○發動機修理廠並不具有美國及歐洲認證資格,於是邀請與楊○煇、郭○發關係良好的張○鴻合作,由張與○○隊人員交際應酬,並言明得標後以得標價的一成作為支付楊○煇的回扣,於是楊○○同意放寬資格,使「○○行」以1千7百38萬元得標。廠商趙○○的○○廠檢修後,回報必須更換三項零件,趙○忠估算後,認為不合2利潤,於是要求○○廠商偽稱沒有壞的零件也要更換,並出具偽造之拆檢報告,指發動機因外力損壞(F.O.D)造造成四項零件損壞,要求追加280萬元維修費。張○○則陸續招待楊○○等人喝花酒,使楊○○等人不顧合約中不得追加任何預算的規定,召開追加會議,並在會中不顧會計室代表明確表達應該請示審計部的意見,執意追加二百廿萬元,並明知「○○行」延遲交貨的情況未依合約規定,仍使「○○行」驗收過關。此外,自八十二年起就承攬○○隊○○機的零件維修廠商「○○」公司(負責人高○○),八十六年一月間,○○隊採購的自動駕駛測儀器故障,由於仍在合固期內,法國原廠表示將寄送到廠商「○○」公司更換,更換後測試儀器又發生電源故障。應依規定送回原廠檢修,「○○」公司高○○等卻沒有依規定將儀器送回法國,而是待法國技師來台時一併維修,並製作不實的進、出口報單,使空警隊驗收圖利「○○」公司。另本案前機務組修護員高○德等人並因「○○」公司報價過高未得標,配合廠商故意破壞無故障的直升機零件,使得標廠商送往原廠維修時,因而與申報維修項目不符,須追加修復預算。參、結語從本案判決顯示部分辦理採購、驗收作業公務人員,違法亂紀、藐視法令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期約受賄、破壞公務設備圖利廠商,違反合約規定,召開相關會議,又於協調會中不尊重審監單位(會計)代表明確表達應該請示審計部的意見,除顯示該單位官箴敗壞外,本案判決應對從事相關採購、驗收作業,而意圖不法之公務員產生有所警惕。公務員不實申領國民旅遊補助懲處案例宣導【前言】近期審計部稽核發現,會屬機構公務人員以假消費(向旅行社購買國內旅遊行程,實際到國外旅遊)憑證,據以向各服務機關申領94年旅遊補助費,涉嫌「假消費、真刷卡」,針對這種「假消費、真刷卡」行為,顯已悖離政府推動國民旅3遊卡之政策宗旨及目的,公務人員如有違法與旅遊業者串通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情事,其涉及詐欺取財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並追繳已請領之金額。【說明】本案不實申領國民旅遊補助行為係當事人向旅行社購買國內旅遊行程,實際到國外旅遊後,上網下載不實消費之電磁紀錄資料及填寫「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向機關人事室請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因而誤使機關會計人員亦因而陷於錯誤撥款至當事人帳戶,本詐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原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務」立案偵辦,但後因審酌該等公務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行為尚難構成「利用職務之機會」之構成要件,而認為公務員以詐術、偽造文書等方法,使公務機關交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致生損害於公眾為由,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及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等罪進行偵辦。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方式辦理,除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辦理國內旅遊藉以調劑身心外,主要藉由公務人員帶動國內旅遊之相關協助措施,以利振興觀光相關產業之發展,刺激國內消費、提振經濟景氣、創造就業機會,期能整合觀光旅遊資源,提升國人旅遊品質,並帶動非假日旅遊風潮,提高觀光資源使用率,降低業者經營成本,增加觀光旅遊業工作,並結合旅遊及金融市場,間接提振金融行業,這是政府改變以往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作法的重要因素,也是政府推動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的主要目的。【結語】本案例對諸多公務員所造成的形象及實質負面衝擊不言可喻,顯示公務員對法律內容之了解程度顯然不足,對法律遵守之信念仍有待加強,值得公務人員深思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為免類似案件發生,本院人事室已加強宣導外,並請各一級單位主管於所屬遞送「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申請補助申請表」用印時,提醒應遵守國民旅遊卡消費申報規定,避免誤入法網,恐身敗名裂且影響機關形象。4高捷連續壁施工弊案2工程師偽填檢驗表求刑1年壹、前言高雄捷運O9車站連續壁施工弊案,95年11月14日高雄地檢署偵結,分別將涉及偽填施工檢驗表的得標商2名工程師陳光輝、李忠憲,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並各求處1年徒刑。貳、案情說明起訴書指出,陳光輝(34歲)、李忠憲(27歲)2人,均是標得高雄捷運O9車站皇昌營造─華升上大營造公司派駐該工地的專業工程師,負責連續壁、結構等工程監造及品管複驗。93年1月29日,O9車站進行樁位編號第3區第4層的連續壁開挖施工,不料陳光輝與李忠憲先後到工地檢驗及複驗,均明知該連續壁施工發生滲漏水現象,為避免影響下一階段工程的進行,竟在施工檢驗表作虛偽勾選合格,再提交高捷公司,高雄市政府對工程監督管理,並損害預計可使用高雄捷運民眾的安全。後因高捷C3顧問團負責CO3區段的駐地工程師及高捷品保中心工程師等人到場勘驗,發現連續壁有暇疪就進行改善,經檢調接獲檢舉循線查出。參、結語檢察官王邦安指出,陳、李2人對影響大眾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項,卻等閒視之,且於犯後仍狡辯,因此向法官求處1年徒刑,以示懲戒。5公務員虛報出差貪瀆弊案壹、案情概述:劉○○,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擔任某機關出納,負責承辦員工貸款、儲金之繳款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各金融機構辦理員工貸款、儲金轉存繳款等名義,填載不實之出差請示單、出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准,使該機關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旅費,總計虛報出差次數達二十次,合計詐取新臺幣一一、七八六元。本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但劉○○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所得財物僅為一一、七八六元,情節輕微,且已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之規定,遞減輕其刑。案經地方法院判處劉○○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貳、研析:劉○○在擔任出納前,係在私人機構任職工作單純,欠缺公務經歷,致法治觀念及法律常識欠缺。現行公務員虛報出差,因為很難發掘查證,且情節輕微,致少數人存有僥倖心理,以為執法單位查證不到或不曾偵辦,致在貪圖小利下,誤蹈法網。涉案人之主管,未做適當把關,管制所屬出差,也未嚴格監督所屬,是否核實出差?致涉案人為消耗年度出差費預算,很容易虛報出差,而觸犯刑罰。三、結語本案涉案人劉○○,只為貪圖一一、七八六元之小利,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確定;案雖判決「緩刑」,但依公務員任用法,還是被免職,在此經濟不景氣又高失業率中,喪失了有所保障且得來不易的公務員任用資格,實在可惜,應為現行所有公務員們引以為戒。6侵占公益基金觸法遭判刑壹、案情概述:甲為某機關里幹事,兼任某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於民國八十七年間該社區發展協會擬將原本儲存於某銀行之建設基金一百二十萬元定期改存於農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義務協助該社區發展協會處理會務時,將該款提領後即予以侵占入己,以彌補其私人之財物損失。又因科技工業區填土,有環保工作維護金二百六十萬元給予該里轉發各住戶,並匯入農會該里辦公處之帳戶,甲為該里之里幹事,協助里長負責該里事務及金錢收支,乃承前侵占之犯意,擅自將該環保工作維護金其中之二百十六萬七千零一十七元,轉帳至其銀行帳戶,予以侵占入己。案經一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甲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貳、研析:甲利用職務之便之侵占手法十分常見,是以,機關公款應設專戶,不得存入私人帳戶,相關主管單位並應隨時稽核及檢查,以免被不肖人員藉職務之便侵占入己,影響機關形象。甲年方四十,正值壯年,亦經國家考試及格,殊屬不易,又任公職十餘年,理應奉公守法,嚴守分際,戮力於為民服務工作,竟起貪念之心,致誤蹈法網,斷送大好前程,實甚不值得,亦值我全體公務人員引以為鑑。7公務員收受不正利益,被判貪污確定?壹、案情概述:甲係某機關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八十二年間,A公司因環保單位稽查廢水排放不合格,經該機關裁處限期改善,甲明知A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問題,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獲判合格,竟為圖A公司之不正利益,乃單獨至A公司外圍水溝採樣送驗,經判合格,使A公司免除每次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處罰,甲並因此連續接受A公司負責人招待至地下酒家尋歡作樂,每次消費約一萬元。案經人檢舉,並經檢調單位偵結,移送地檢署提起公訴,經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二、研析:一般公務員對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賄賂」均甚瞭解,惟對於「不正利益」則常有許多誤解。依法院之見解,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如招待飲食、嫖妓、跳舞、介紹職業、設立債權、免除債務及其他一切不正之報酬等均屬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此法雖為所有公務員瞭解,但仍有少數不肖公務員視若無睹,或誤認「賄賂」係僅指經濟上有形之利益,對於承辦之業務往往接受廠商宴飲招待,而遭法律制裁,因而被判處徒刑,身陷囹圄,是以意圖僥倖之公務員當知所警惕。8官商勾結圖利、首長等多人被起訴?壹、案情概述:某機關首長甲,在辦理該機關活動中心及擴音音響設備工程時,透過友人乙將工程預算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交由某廠商負責人丙配合規劃設計,並預先進口歐、美、日產品方便綁標,且把工程預算由四十九萬餘元浮報一至三倍,浮報款項高達九十八萬餘元,最後順利由丙以借牌圍標方式得標,丙並交付甲賄款十二萬元。甲後來在辦理該機關微電腦數位廣播設備工程時,又以相同方式違法辦理讓丙得標,丙又交付賄款五十五萬元。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將甲等七人依貪污等罪嫌起訴,並具體求刑:甲七年六月、乙六年、丙七月,另同案共犯總務主任丁七年、庶務組長戊七年、廠商經理己七月、職員庚三月。貳、研析:1.本案檢察官認為,甲等七人所涉前後二次圖利、偽造文書、洩密等犯行時間緊接屬連續犯,故將甲等人依貪污罪嫌起訴並具體求刑。2.「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最基本之義務,尤其機關首長更應以身作則,否則除自己將身陷囹圄,亦連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