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法条例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法律1部行政法规1部规章11件安全技术规范125个相关标准2000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施行。新《条例》共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共是14条,删除的条款是3条,修改的条款是44条。新《条例》集中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规定,二是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本法分7章,共101条;《条例》分八章、共103条。法与条例相比,变化77条(款/项),增加24条(款/项),减少20条(款/项)。《省条例》分六章、共45条。特种设备定义目前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承压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定义锅炉:--《条例》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定义锅炉:--《目录》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定义压力容器:--《条例》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定义压力容器:--《目录》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特种设备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特种设备定义压力管道:--《目录》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特种设备定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特种设备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定义起重机械:--《目录》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定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特种设备定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特种设备定义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目录中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和气瓶阀门。重点内容解析责任主体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共有人可以委托经销单位:销售、出租、进口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无损检测安全监管部门以上组织中的相关人员执法主体各级监管部门企业的主体责任1.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管理,保安全,符合节能。7(《条例》第五条第1款第3款/第3条)2.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8(新增)3.对其负责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3(第五条第2款、第三十九条第1款/同4)4.人员取得资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14(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4.对其负责的设备进行自检和维保,规定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15(第二十七条第1款/第十三条第3、4款)5.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4(新增条款)6.受到故意刁难,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56(第四十九条/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1.取得行政许可(满足三个条件),方能从事生产活动。18(第十七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七条)2.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19(第十条)3.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26第1款(新增条款)生产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0第1款(第十二条1)设计文件企业的主体责任1.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21(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1款)2.承压设备的制造过程和承压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5(第二十一条)3.电梯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的义务。46(第三十七条)制造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义务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并做记录;对维保、使用单位给予技术支持;发现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监管部门。企业的主体责任1.电梯制造单位或委托单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负责。22(第十七条第2款/第十四条)2.施工前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23(第十七条第3款)3.竣工验收后30日移交技术资料和文件。24(第二十条)4.过程接收监督检验。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不得出厂。25(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条第1款)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销售销售:1.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2.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3.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27(新增条款/第十条)禁止销售: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2.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3.国家明令淘汰的;4.已经报废的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出租5种设备不能出租28(新增条款)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2.国家明令淘汰的;3.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5.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出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29(新增条款)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进口进口设备五项要求3031(新增条款)出口:特种设备出口监督检验已经取消。1.制造许可(锅炉、容器及安全附件)。机电类设备型式试验备案,享受国民待遇。2.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标准审查)3.随机资料和文件符合本法21条规定。中文说明4.进口告知(销售地、使用地省级以上)5.检验合格真正发挥进口许可的技术壁垒作用。使用单位是保障安全的重中之重。本法进一步明确了使用者依法履行使用登记、建立制度、建立档案、制定应急专项预案、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申报定期检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对问题处理、及时上报事故等安全使用的责任。使用单位任务最重。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1.使用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设备。32(新增条款/第十三条第4、5款)2.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办理使用登记,取得证书。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3(第二十五条)3.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34(新增条款/第十三条第5款)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4.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5(第二十六条)5.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安全责任,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否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6(第三十三条第1款)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6.特种设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其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定。37(新增条款)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7.特种设备共有人的责任划分。38(新增条款)8.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39(第二十七条第2款第3款)9.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将定检标志置于显著位置。未经定检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40(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10.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41(第三十三条第2款第四十条)11

1 / 13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