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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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合同编号(受托人):工程名称:委托人:受托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项目管理承包合同1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签署页.........................................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5委托人的权利...................................7PM的权利......................................7委托人的义务..................................11PM的义务.....................................11双方代表和人员................................13委托人的责任..................................14PM的责任.....................................14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5支付..........................................16争端的解决....................................17不可抗力......................................17其他..........................................1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9项目管理承包合同2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估算:工期:。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项目管理承包合同3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⑴本合同协议书⑵本合同专用条件;⑶本合同通用条件;⑷中标通知书;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⑹投标书及其附件;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项目管理承包合同4签署页委托人:(盖章)PM:(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项目管理承包合同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2.2“附加服务”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项目管理承包合同6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必须履行的服务。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PM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11、“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项目管理承包合同7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14、“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承包合同8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九条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4)工作失职或渎职。(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第十条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拒绝PM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9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PM权利第十四条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⑷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⑸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⑹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⑺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⑻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⑼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管理承包合同10⑽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⑾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⑿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原则上承包人得到PM复工令后才能复工。⒀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⒁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原则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⒂协助使用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⒃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⒄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其他有关专业设计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五条PM在委托人授权下或经委托人同意,可对任何承项目管理承包合同11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可能影响到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或安全,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讲全、讲明、讲透彻,并得到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PM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力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PM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原则上均先向PM提出,由PM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PM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十七条PM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八条PM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工程费用节省额中按比例提取奖金;当PM发生附加工作,并与委托人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报酬时,有权在完成工作后取得其附加工作酬金。委托人义务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协助PM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十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项目的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项目管理承包合同12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阶段,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考评。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PM提供其他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第二十四条为了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免费向PM提供设备和设施以及能够为PM提供的其他条件。PM义务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1、PM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2、PM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3、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详见专用条件;4、项目管理服务评价详见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PM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第二十七条PM在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前,应按专用合同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二十八条PM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第二十九条PM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管理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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