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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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引言............................................................1二、具体案情........................................................2三、法理分析........................................................2(一)本罪的构成要件............................................21.客体要件..................................................22.客观要件..................................................23.本罪的主体要件............................................34.犯罪的主观要件............................................3(二)本罪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认定..............................31.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32.关于本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43.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分与竞合的认定............................44.关于本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55.关于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5四、结语............................................................6参考文献............................................................6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以无锡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山寨名牌案为切入摘要:近年来,随着微信等通讯软件的普及,利用微信进行网络销售的经营者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国家对于网络销售的监管体系还较为薄弱,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即俗称山寨名牌的商品的行为日益增多。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当涉案金额较大时还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罪对于打击山寨名牌产品的行为,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本罪进行准确的认定,需要从构成要件、完成形态、罪数形态、主观方面的明知等进行分析。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Abstract:inrecentyears,alongwiththepopularityofcommunicationsoftware,suchasmicroletterwithmicroletteronlinesalesmanagersmoreandmore.Howeverbecauseofthecountry'sregulatorysystemforonlinesalesarestillrelativelyweak,usingnetworkplatformsellingcounterfeitfamousbrandsuchasthemicroletter,namely,commonlyknownascounterfeitbrandsincreasinglycommoditybehavior.Thiskindofbehaviorisnotonlyillegal,butwhentheamountislargeralsoconstitutedthesellingcounterfeitregisteredtrademarkgoodsstipulatedinthecriminallaw.Thiscrimetocrackdownonfakebrand-nameproducts,safeguard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systemhasimportantsignificance.Forthecognizanceofthiscrimeaccurately,needfrom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completetheform,crimenumberform,thesubjectiveaspectsofknowing,etcwereanalyzed.Keywords:goodssellingcounterfeitregisteredtrademarkcrim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Justice;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微信等通讯软件的普及,利用微信进行网络销售的经营者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国家对于网络销售的监管体系还较为薄弱,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即俗称山寨名牌的商品的行为日益增多。不少商家打着“海淘”的名义,以低于正品的市场正常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山寨名牌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对于商标拥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具体案情2014年4月,无锡市公安机关查获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山寨名牌商品的案件,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额超过30万元。2014年3月的一天,无锡市民张女士在使用微信时,收到了一条陌生人发来的令人心动的消息:可以用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到进口的名牌皮包,包括了“LV”、“GUCCI”等国际品牌。张女士随即与卖家联系,并按照卖家提供的地址上门购买了一个商标为“LV”的皮包,但随后去专柜查询,却发现系假冒皮包,张女士随即向工商部门举报。无锡市工商部门赶到了售假现场,发现了大量仿冒名牌的的皮包、钱包、皮带等商品,涉及到了“LV”“GUCCI”PRADA等国际品牌商标。而所查获的侵权商品还只是冰山一角。其上游位于广东的仓库还储存有大量的侵权商品。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其涉案金额达到了30余万元,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随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审理和合议,法院对5名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三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其中所诸多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成立需要考虑哪些事实?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甚至是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何认定本罪中的明知等问题均值得进一步探讨。三、法理分析(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理论上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有权[1],有的观点认为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2],有的观点则认为既包括了商标专有权也包括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即复杂客体[3]。对此,本文认为,单纯将本罪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商标专有权是不恰当的,因为本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本章中犯罪的客体或者主要客体都是和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而商标专有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权,不包含经济秩序的内容,因此将本罪的客体单纯概括为商标专用权是不恰当的。但不能否认本罪在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权的内容之一就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2.客观要件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这里的销售既包括批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包括1沐同:《微信成了售假者的广告工具》,江南晚报,2014-4-24,A13版。零售这些假冒商品,但不包括制作,它只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4]。买进卖出这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是其行为的特点。如果只是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再次出,当然不构成犯罪,但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如为取得高额回扣的,构成受贿犯罪。行为人既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面标相同的商标制造行为,义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定一个罪名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如果事前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罪犯通谋、帮助其推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共犯。其次,销售的对象必须是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所谓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是指假冒的商标是其他企业已注册的商标。存在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情况也不构成本罪。所谓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是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征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不同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因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便不会造成商品出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的结果,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5]。由于冒用他人商标罪要求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而上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而也不构成本罪。第三,销售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还必须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主要是指销售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的直接收入,不是非法经营数额[6]。这是由于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多届伪劣甚至有害的物品,表现在这些物品中的劳动不能为社会所承认。本案中,行为实施的是典型的货物换取对价的销售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3.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在认定本罪时,单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我国商业活动中,大、中、小型商业企业仍是商品流通、交换的主渠道,这些覆盖面广、商品吞吐量大,一些个别企业为追求小集团利益,不借冒险销售冒用他人商标商品的危险,危害性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实践中对单位销售冒用他人商标商品的行为,往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放纵了犯罪,助长了假冒风的蔓延。因此,处理单位犯此罪时,耍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双罚制,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行为人系数人,属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应当对他们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7]。4.犯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明知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的销售行为。过失销售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的,其原因不管是受欺骗、还是疏忽大意、工作失误等在所不问,均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销售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其目的是为赚取非法利益,而犯罪目的只有在于直接故意里[81]。由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明知”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对此,将在下文详细论证。(二)本罪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认定1.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9]。一种观点认为,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另一观点认为,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其理由主要是: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即该罪应以单位销售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所获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其犯罪的完成应该是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且实际所获的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单位为销售而置人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未及销售即被查获,或者只销售了少部分,而绝大部分尚未销售出去即被查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所获销售金额为零或者金额较小,但预期.的销售金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仍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在犯罪形态上应属于犯罪未遂[10]。上述两种观点之中,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根据我国刑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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