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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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参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第2条指导思想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第3条律师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3.1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3.2尊重医学理论和医疗常规和规范;3.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3.4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5认真审查和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等;3.6不得参与医方伪造、篡改、销毁和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参与患方哄抢病历资料、组织“医闹”或暴力伤医等违法活动;3.7尊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格尊严;3.8保护患方的隐私。第4条基本概念4.1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2本操作指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乡村合作医疗、专科诊所等;4.3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等;4.4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包括延长病程、精神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24.5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度医疗(检查)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将发生的损失;4.6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5条非诊疗行为的范围:5.1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5.2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行为;5.3医务人员非因履行医疗职务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5.4非法行医行为;5.5其他与诊疗行为无关导致医患双方或一方损害的行为。5.6因国家计划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生育并发症与医疗机构产生的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非诊疗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或行政赔偿的一般规定。第6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6.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6.2医疗机构因医疗产品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纠纷;6.3医疗机构在提供计划外免疫接种或防疫商品(用品)中发生的医疗纠纷;6.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提供医疗、保健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6.5计划生育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中出现的医疗损害案件。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7条律师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咨询的一般原则:7.1悉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争议焦点问题应制作记录;7.2科学客观分析案件事实,不偏听偏信,不随意解答医学疑难问题,不盲目定性,不夸大其词,不过分炫耀,避免误导;7.3对于律师暂不具备参与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7.4充分评估案件的处理结果和风险,并实事求是告知咨询人;37.5息纷止争,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用符合医学和法律的观点,争取理性解决纠纷问题。第8条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第9条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双方发生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第10条当事人在咨询过程中,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10.1对患方的了解,可结合患方提供的病历资料:10.1.1患者到医疗机构诊疗时的疾病状况;10.1.2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情况;10.1.3是否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进行相关手术治疗;10.1.4患者目前的诊疗情况,包括伤残或死亡情况;10.1.5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10.1.6是否存在多家医疗机构诊疗的情况;10.1.7病历复印或封存情况、与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的保存情况;10.1.8如果患者已经死亡,患方对死因是否持有异议;10.1.9是否对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10.1.10是否向医疗机构或寻求其他途径正在处理的情况;10.1.11发生医疗纠纷的时间。10.2对医疗机构的了解10.2.1患者入院时的疾病状况;10.2.2患者疾病的诊疗情况及目前的损害后果;10.2.3患者协助、配合诊疗的情况,包括医疗费用缴纳;10.2.4医患纠纷主要争议焦点;10.2.5是否存在多家医疗机构诊疗的情况;10.2.6病历复印或封存情况、与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的保存情况;10.2.7死亡病例中,医务人员对死因是否明确,是否已经向患方书面告知如对死因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死亡原因鉴定;10.2.8是否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10.2.9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10.2.10发生医疗纠纷的时间。第11条除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应当主动告知:411.1医疗纠纷案件解决问题的途径,需要哪些准备、解决纠纷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能会付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11.2对于患方当事人与医疗机构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或“医闹”的,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纠纷作出理性的分析和建议,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第12条律师接待咨询,应当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13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审查该案是否具备以下受理条件:13.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13.2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13.3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13.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13.5诉讼时效。第14条律师经审查,对于符合医疗纠纷受理条件的案件,在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风险,告知的内容包括:14.1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案件周期长,其结果与现场实物检验、司法文检、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完全解决,不能归责于律师。14.2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与医疗行为过错责任、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及其他司法鉴定意见等结果成正比,且案件处理的成本相对较高,承办律师提供的咨询、分析、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赔偿结果的依据;14.3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还须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14.4在人民法院、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包括病历资料、医学影像资料、医药费发票、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以及与处理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14.5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诉讼费、鉴定费,否则会导致不利的后果;14.6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已经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人调解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患方当事人又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可能会丧失胜诉权。514.7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风险告知书》时,应当给予必要的解释和充分的说明,委托人无异议,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第15条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中时,应当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是否有权委托,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或权利人办理委托手续。第16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有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接受委托。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17.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17.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18条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时:18.1在《聘请律师代理合同》中,应当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和律师收费告知义务等;18.2在《聘请律师代理合同》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18.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依照《律师收费标准》协商收费;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损害鉴定时间长、风险大等原因,律师在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时应当慎重。18.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风险告知书》、《聘请律师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交委托人一份,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第19条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委托代理事项可分为全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19.1全程事务委托代理通常是指代理该案诉讼、非诉讼至本案执行完毕;19.2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包括但不限于:19.2.1代为调查、取证;19.2.2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意见》;19.2.3参与封存病历或封存现场实物;19.2.4办理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的启封及鉴定申请;19.2.5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观察尸体解剖过程;19.2.6参与医患双方协商;19.2.7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19.2.8委托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席鉴定会进行陈述;19.2.9参加由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会,代理当事人进行陈述;619.2.10代为提起、申请或参加本案的各种行政查处程序。第20条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解决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第三节证据材料的移交第21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将自己保存的医疗纠纷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移交给承办律师,制作证据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委托人一份,一份由承办律师保管。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对确需律师保管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在与委托人进行证据原件交接时注意办好相关书面手续。第22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22.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22.2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医药费清单,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与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保全的证据(包括药品、输液和输血残留液及容器、注射器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残疾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第三章案件准备第一节案件材料的审查第23条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影像学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予以确定。第24条律师应当审查具体的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人身损害结果、财产损害和患者的隐私。第25条律师应当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过错:25.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5.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25.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5.4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是否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7同意;或患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书面向患方告知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25.5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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