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裁判是指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权威性的判断和表示。裁判的形式: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法院裁判中大多是法律上判定,也存在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的命令性的行为如支付令裁判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院其他人员如书记员、执行人员等不得行使。第一节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当事人提出的非讼案件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确定案件实体问题的功能。法院判决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给当事人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和事实依法作出权威性判定。(二)民事判决的种类1.根据案件的性质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讼案件的判决诉讼判决(通常判决),是指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包括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所作的判决。•非讼判决(特别判决),是指确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除权判决。非讼的判决均为不得上诉的判决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3.根据判决内容,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一案一判”的要求,法院应当对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就已经清楚部分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法院可以就已经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注意: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4.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5、根据判决作出的时间,可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原判决:法院首次制作的判决。补充判决:法院首次制作的判决主文不明,难以履行或执行,或漏判了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原判决作的补充而形成的判决。注意:判决补正用裁定6.根据判决是的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的判决。•二、民事判决的效力•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判决对法院、对当事人、对社会的约束力。(一)民事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判决的拘束力是指,没有特定事由,法院不得任意将已经宣告或送达的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效力。即使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如果当事人上诉的,也只能由原审法院将发现的错误报送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的,则按照再审程序处理。第一审法院不得自行改正已经作出的判决中的错误。•(二)民事判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不得就确定的内容再行主张,不得就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的效力。•(三)民事判决对社会的约束力。是指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社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团体应予协助。第二节民事裁定•一、民事裁定的概念(P318)•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民事裁定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民事裁定书三、、民事裁定的效力对于准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超过10日上诉期限而未上诉的,即产生确定的效力;对于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产生确定的效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节民事决定一、民事决定(P321)民事决定,是指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防障碍,或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那些除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外的有关事项以及某些有紧迫性的程序问题。民事决定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下列事项:1、解决是否回避。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项。3、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4、解决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5、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如是否再审的决定,暂缓执行及其期间的决定。•二、民事决定的效力•民事决定解决的是非实体问题,加之具有紧迫性,法律规定一律不准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回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于罚款、拘留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