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政策解读李燕青2018.7一、制度来源政策思想制度机制体制二、制度梳理1、差旅费《柯桥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绍柯财行〔2017〕294号)2017年10月24日2、会议费《关于印发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区委办[2014]46号)2014年4月18日【差旅费管理规定已废止】3、培训费《关于印发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区委办[2014]46号)2014年4月18日4、夜餐费《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绍柯财行〔2016〕192号)2016年5月10日5、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关于转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柯财行〔2014〕185号)2014年6月12日6、外宾接待经费《关于转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柯财行〔2014〕185号)2014年6月12日7、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关于转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柯财行〔2014〕205号)2014年7月16日8、基层党建组织活动经费《柯桥区区级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柯组通[2017]40号)2017年11月28日9、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37号)2016年7月18日10、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绍柯财行〔2018〕16号)2018年1月25日11、会议费、培训费有关内容调整《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柯财行〔2018〕216号)2018年7月3日12、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规范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绍柯财行【2018】225号2018年7月9日三、近期出台几个制度解读公务支出概念: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公务支出内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夜餐费、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短期因公出国培训、外宾接待等。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绍兴市域范围内往返机场的机场大巴车票可凭据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包含在公杂费中,不再单独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已购买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发生的房租费用。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自行承担伙食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省财政厅就伙食费收缴已进一步明确与规范(浙财行【2018】18号,省级2018.07.01实施,我区文件已转发(绍柯财行【2018】225号),一是标准,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外,机关工作人员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如接待单位协助的不超过早20、中40、晚40;二是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否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三是除规定的接待工作餐外,陪同人员继续陪同用餐的,用餐费用由个人自理等)标准:工作人员出差两天及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四)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标准: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跨绍兴市出差,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绍兴市内诸暨市、新昌县、嵊州市出差,各单位可在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60元、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报销。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30元报销。(五)报销管理1、出差人员出差前应事先填写《柯桥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作为原始凭证,无审批单的,不得报销相应差旅费。2、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3、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4、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经批准开展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和外出参加各类交易会、招聘会等),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5、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凭证。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六)其他规定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2、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的,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3、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5、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6、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7、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等巡查,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8、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有固定工作和食宿场所)管理,如住宿费自理的,可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参照文件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报销。9、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王坛镇、稽东镇、平水镇(仅限王化片和横溪片)以及上虞区的下管镇、章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等偏远乡镇执行公务,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不得报销。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上虞区、越城区行政区域执行公务,确需发生住宿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10、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1)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2)调干待分配工作者;(3)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4)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二、会议费(一)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二)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召开,部门、镇(街)一把手或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区级部门主办,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为除上述一类、二类会议外的其他各类会议。(三)会议费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一类会议550元/人.天,二类会议450元/人.天,三类会议40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四)会议人数和天数:会议人数和会期按规定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30%以内。其中一类会议30%以内,其他会议15%以内。(五)会议费报销: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三、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培训费标准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统筹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新标准)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80(原160)120(原100)100(原140)400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原75%)控制(即每人每天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半天。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的中餐、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原文件半天800、1000、2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