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发〔2011〕48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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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发〔2011〕48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教处2011-09-26【大中小】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财政局:《2011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2011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运用“三万”活动成果,满足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培训的迫切要求,制定2011年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面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农村社会管理领域的从业人员开展短期技能培训,推动支持农业创业培训和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加快培养专业化的农业产业劳动者队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计划完成阳光工程培训任务25.31万人。(一)国家培训计划18万人。主要开展以下7大类人员培训。1、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包括病虫专业防治员、村级农民技术员、蔬菜园艺工、果桑茶园艺工、肥料配方师等。2、畜牧和渔业生产服务人员。包括畜禽繁殖员、畜禽养殖技术员、水产养殖技术员。3、兽医服务人员。包括村级动物防疫员。4、农机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操作和维修员。5、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及社员、沼气后续服务员、农村经纪人、农民信息员。6、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企业原料生产基地的农民、乡村旅游服务员。7、农业创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农业生产、服务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领域,创(领)办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二)省培训计划7.31万人。主要开展县乡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农户实用技术培训。三、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一)国家计划1、培训农业生产性服务人员10万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人均补助标准480元。2、培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业人员4.54万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人均补助标准360元。3、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经管人员、农村经纪人等3万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人均补助标准360元。4、培训农业创业人员4540人。培训时间达到20天(或教学、实习共计120学时),人均补助标准2500元。5、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管人员调训60人。按人均2万元安排培训经费。(二)省培训计划1、开展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250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或42学时),人均补助标准1500元。2、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70600人。主要面向农村现实劳动人口,开展种植、水产技术培训,培训时间2天,人均补助标准110元。上述各类培训时间包括理论培训、实践操作、实习观摩等。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开展农业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四、实施步骤(一)认定培训基地。根据农办财〔2011〕7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11〕257号)要求,经各地申报,市州县审查,专家评审,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确定267家为培训基地(附件8)。(二)任务下达。根据各地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湖北省农业实用人才规划》,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省里将培训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附件1、2)。各市县要将培训任务、培训专业细化下达到培训基地,并于10月10日前,将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表(附件3、4)(正式文件电子档)报省农业厅(阳光工程QQ群:174932425,联系人:高润保,电话:027-87868375),同时抄报各市(州)农业局科教科。农业创业培训和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任务由省农业厅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三)培训实施。1、培训规范。省农业厅将在农业部2010年发布的培训规范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编制相关专业培训规范,供各地参考。2、培训方式。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农民的需求,就地就近组织农民参加培训,提高参训率。对农业生产服务人员培训,提倡由培训机构联合乡镇各行业技术推广机构共同实施,把教学班办到乡镇去。龙头企业对原料生产基地种养农户的培训,提倡培训机构与村委会联合组织实施,把教学班办到村。对农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倡培训机构与村委会联合组织,开展进村培训。其他各类培训由培训机构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各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沟通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3、教学教材。各培训机构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发布的专业培训规范,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教学环节。要编写或选择通俗、实用的农民培训教材,提高教学质量。4、师资队伍。各培训机构要选择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涉农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担任培训教师。组织他们开展教学研讨和参加师资培训,帮助他们改进教学方法、拓展专业知识面和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省农业厅计划组织开展“农民培训名师”评比活动,打造一支高素质农民教育师资队伍。5、学员管理。凡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劳动力均可参加阳光工程培训,不受户籍限制。各培训班次需指定一名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通过学员选举产生班长(进村办班的班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强化学员自我管理,保证整个培训工作顺畅有序。6、培训组织。(1)农民创业培训。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生源的组织发动、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查、日常监管指导、台账检查验收等工作。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并为参训农民提供后援跟踪服务。培训机构要与所属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培训承诺书,明确各自职责。(2)县乡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在61个非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示范县中,由农业局组织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等行业共同实施。牵头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分行业的学员选派工作,并组织学员按时到指定高校参训。(具体教学安排和各行业所属专业计划人数另行通知)。(3)农业生产服务人员、龙头企业从业人员和农民合作社人员培训。由各项目市、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地认定的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4)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由市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培训任务原则上由各地农广校牵头并联合各行业技术推广单位完成。(5)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管人员调训由省农业厅组织实施。(四)项目监管。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严格开展阳光工程监管。1、公示制度。各市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公布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内容。省农业厅将在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各地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补助资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任务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将在农业部相关网站上公布。2、信息报送制度。农业部根据新的项目管理要求,已对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升级,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该系统,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培训信息。各培训机构要在每个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到项目监管系统,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各项目市(县、区)农业局要按月统计培训进度情况(附件5),于每月5日前报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联系人:耿墨浓,电话:027-87864310)。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每月10日前,对各地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全国阳光办,并通过“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户实用技术培训信息不进入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3、台账登记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6),省级安排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计划也要建立培训台账(附件7),培训台账必须严格按要求填写。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班主任、班长和培训学员分别签名或按手印,培训机构负责人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4、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县农业局、财政局要抽专人成立项目验收专班,在各班次开班时到班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注册学员人数,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建议,公布监督电话,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培训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逐班次对培训台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培训基地进行整改或补训。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邀请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全程监管,把检查验收关口前移。各培训机构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的有关文件,培训台帐及月进度统计报表,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公开发表的宣传材料及需要归档的其他项目材料等(文字、影像资料)等。以便为检查验收提供依据。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五、资金管理(一)资金拨付。培训资金实行报账制。培训基地凭培训台账和农业、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当地财政局请款拨付。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费由参训学员先向学校垫支缴纳,培训结束后,凭学费收据和结业证到农业局集中办理报账手续,由财政局凭农业局的报销清单拨付培训补助资金,再由县农业局发给参训学员。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管人员调训由参训学员先向学校垫支缴纳,培训结束后,凭收据到市州农业局办理报账手续,由财政局凭农业局报销清单拨付培训补助资金,再由市州农业局发给参训学员。(二)资金使用。阳光工程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开支,不得购置小汽车等固定资产,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可用于教师聘用费(包括讲课费、课件制作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等)、教材费(包括教材编写费、印刷费、购置费、学员学习用品费等)、培训场地租赁费、实训费(包括学员实习交通费、现场观摩费、实训耗材费等)、参训学员食宿费、与农民培训相关的其它直接费用。(三)资金监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制度,防止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必须设立项目资金分类明细账,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分管市、县长为组长,农业、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阳光工程工作,解决好农民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培训工作安全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请各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报省农业厅科教处备案。(二)加强项目监管。要按照属地管辖和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一级一级抓好项目监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项目的指导协调、调查研究、督办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市州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的项目监督检查,并对本级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县(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和培训进度、培训质量检查等,发现问题、组织整改。鼓励各地建立一把手负责制、项目监管包保责任制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对监管不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三)加大地方投入。阳光工程培训工作是惠及农民乃至全社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对阳光工程监管的新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在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四)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培训进展情况,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不力、培训质量不高、项目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确保培训任务和资金向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集中。对于需要调整的培训任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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