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河子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姓名周志荣学号2011517347专业、班级物流管理2011(1)班指导老师马永辉课程名称《经济法》2013年06月2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2008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1、企业无责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据)。3、长期合同。过去企业是一年,三年,五年,现在是三年,六年,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要求企业长期用工,企业内部竞争减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业招聘更加谨慎。二、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劳动合同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3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要有个大体的了解,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根据在网上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积极影响1、限制利用试用期将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过去很多企业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新劳动合同法》也会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们对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绝大多数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会问及招聘单位的一些情况,有些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就会知道或者以属于企业的秘密为借口拒绝回答。这将导致大学生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无法了解,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加强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4况等等。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用人单位在招聘或录用过程中,少数为了谋取钱财,利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利益。一些毕业生参加面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告知其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是,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借口拒绝录用。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录用毕业生,但是必须缴纳押金和扣押毕业证件,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无奈地接受。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有了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新挑战相关调查显示,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比过去更加谨慎,有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推测,《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可能会减少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转向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或者在内部“挖潜”,使得大学生的求职路更加狭窄。具体影响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O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依然大于需求。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5形势更加严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来实现的,比如以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就是承认原来就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现在却面临两倍工资乃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惩罚。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压缩员工规模成为许多企业的自然选择,去年发生的以华为“辞职门”事件为代表的多起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的劳资纠纷便体现出企业以裁员应对新法的冲动。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偏爱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而大学毕业生的特点是首次就业,缺乏就业经验,因此《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部分实践经验欠缺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一定障碍。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同样负有告知义务在实践中,有的毕业生为了求得满意的工作,伪造学历学位,各种等级等证书,编造虚假经历。这些都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同求职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样,用人单位招聘时也需要了解毕业生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学历学位、社会实践经历等,毕业生都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4)其6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是我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此处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但与此同时,刚刚进入企业的新员工将成为首先被裁减的对象。总体来说,大学毕业生要正确面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这些有利或不利影响,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就业市场。中国经济经历了30年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贫富差距明显扩大,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都能够获得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来保证自己的生活水平。参考文献:【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2009【2】张宇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应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3】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江淮法治2008/02【4】梁杰珍.《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法制与社会.2008.【5】聂杜艳.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