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知识培训基本概念化妆品使用说明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管理要求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培训提纲是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定义是通过其某些特殊功能以达到美容、护肤、消除人体不良气味等目的的化妆品。我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九类:育发、染发、烫发、美乳、健美、脱毛、除臭、祛斑、防晒。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指销售化妆品、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化妆品为顾客服务或提供化妆品供顾客使用的单位(个人)。化妆品经营单位:化妆品标签指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基本要求: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的模糊甚至脱落。2、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化妆品标签的原则和要求完整正确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内容物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和一些批准文号等内容。对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有警告提示和注明使用指南。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1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产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必须标注的内容-24、日期标注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标注方法:a.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保质期X月。b.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5、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必须标注的内容-3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要求的储存条件10.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国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批准文号的格式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省代号—XK—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1999年5月前(年份)卫妆准字省代号—QG—特殊用途化妆品代号-流水号1999年5月后卫妆特字(年份)第号1999年5月前(年份)卫妆准字化妆品分类号—JK—流水号1999年5月后卫妆进字(年份)第号2004年8月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年份)第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查阅方式2000年1月以后的卫生部批准文号可以在网上查阅:第一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者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第二步:点击“健康相关产品查询”第三步:点击“化妆品批件库”第四步:输入批准文号核对或输入化妆品名称查询化妆品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性化妆品没有《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的任何标注化妆品外包装指标的标注不全多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共用一个卫生许可批件国内厂家生产的产品用英文标识,冒充进口产品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特殊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标注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功能,化妆品使用医疗术语、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管理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1.索证2.进店前核查3.销售和使用等过程的卫生索证落实人员负责索证工作,建立化妆品卫生档案,索证内容: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证)3.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4.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进店前核查内容-1主要检查新进化妆品的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是否有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3.内装物容量;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店前核查内容-26.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部批准文号;7.进口化妆品卫生部批准文号;8.对可能引起不良反映的化妆品尤其是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是否按化妆品卫生标准中规定,对含有某些成分的化妆品标注注意事项、用法和警示语句。进店前核查内容-39.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有无标注适应症,宣传“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如清热解毒、抗菌消炎)。普通化妆品,在小包装上或说明书中有无宣传特殊用途作用,如使用阻断、防止紫外线侵害、黑色素形成、淡化色斑、淡化色素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明书是否超越批准范围。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制度1.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2.陈列注意事项3.保证供试样品的卫生质量4.提供相应的仓储条件5.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要求6.不合格品的处理7.消费纠纷的处理化妆品存在的主要问题1.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要求;2.部分化妆品超过保质期;3.产品的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4.经营无证的化妆品。较普通类化妆品而言,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较低,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祛斑类产品,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追求“美白、祛斑”效果,在产品中添加了某些违禁成分,汞、苯酚、氢醌超标都在几千至几万倍,这些禁用成分的添加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产品的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要求1.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2.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5.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汞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40mg/kg(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10mg/kg甲醇200010mg/kg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与卫生许可批件上标注的名称不符(本企业文号一证多用或冒用其他企业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超范围宣传特殊用途(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文号),并且大部分企业是明知故犯。尤其染发类产品,目前美发店使用的染发产品除个别几个知名品牌外,基本上都属于无证产品,多个色号共用一个批准文号、国产产品以全外文印刷冒充进口产品等问题普遍存在。经营无证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发布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1月1日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于2003年1月2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6年12月1日实施。《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将于2007年发布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国家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国家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1.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04年7月5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自行清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及其他化妆品,我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将于2007年发布实施)(一)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的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卫妆进字(年份)第号04年8月前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卫妆进字(年份)第号04年8月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卫妆备进字(年份)第号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的批准文号国产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卫妆特字(年份)第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代号—XK—许可证编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代号—XK—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将于2007年发布实施)(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