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SEB集团并购苏泊尔案【案情简介】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是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27日,创立伊始就率先推出执行国家新标准的压力锅产品,并独创“安全到家的品牌诉求,使苏泊尔牌压力锅一举成为国内压力锅市场的领头羊。从此,“安全到家”的苏泊尔产品深入人心,苏泊尔几乎成为压力锅产品的代名词。法国SEB集团始创于1857年,是目前世界炊具与小家电领域的知名企业,旗下拥有炊具、厨房电器、食品饮料加工、个人护理和家居电器等五大类、十多个世界著名品牌,雇员人数15000多名,年营业收入超过24亿欧元,产品行销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欧洲、美洲及其他许多地区享有盛誉。SEB具有近150年的历史,1975年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SEB先后创立或拥有TEFAL、Moulinex、Rowenta、Krups、All-Clad和Lagostina等世界知名电器和炊具品牌2005年,SEB集团的销售收入为24.63亿欧元。2006年8月14日,为借助国际资本和国际技术将苏泊尔品牌在国际市场上进一步做强做大,苏泊尔与SEB集团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以股权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和部分要约收购相结合的方式获得苏泊尔不超过61%的股权并展开战略合作。2006年8月29日,爱仕达、双喜、顺发等6家炊具企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反对法国SEB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的紧急联合声明”(后附一),请求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此次并购行为的严重后果,尽快、果断叫停此并购行为,并且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规定》生效后,对此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2006年8月30日,苏泊尔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持股45,040,502股的股东投票,以高达96.404%的赞成率高票通过苏泊尔与SEB的战略合作协议。同时,针对六家企业的“联合声明”,苏泊尔认为,声明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且正式发表声明反驳(后附二)。2007年4月12日,SEB集团与苏泊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批复内容如下:1、原则同意苏泊尔集团、苏增福、苏显泽以每股18元人民币价格分别向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9.71%、4.24%、0.43%股权,共计2532.0116万股。2、原则同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3、原则同意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苏泊尔不少于4860.5459万股,不多于6645.2084万股。4、此次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后,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苏泊尔52.74%至61%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5、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6、请公司凭此批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完成后,请公司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于10日内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7、本批文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有效。”2007年8月27日,苏泊尔向SEB集团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通过2007年11月21日,SEB集团正式开始部分要约收购苏泊尔股票,以每股47元的价格收购不高于49,122,948股股票2007年12月20日,SEB集团提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苏泊尔股票的计划得到投资者良好反响,预售股票数量超过计划2007年12月21日,SEB集团与苏泊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部分要约收购计划顺利结束,双方将全面展开战略合作【法律问题】法国SEB并购苏泊尔案中涉及哪些反垄断问题?【法理分析】(一)经营者集中及其表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三种:(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法国SEB收购苏泊尔案例中,SEB集团计划采用三种方式获得对苏泊尔的控制权。这三种方式分别是:(1)股份转让,指苏泊尔的股东(投资者)苏泊尔集团、苏增福、苏显泽将他们持有的合计25320116股股份转让给SEB集团,这种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属于协议股权收购。(2)定向发行新股,指苏泊尔公司向SEB集团定向发行数量为40000000股的新股,这是公司通过增发股本方式注入新的资本金,扩大股本规模,稀释股权结构。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这类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增资的行为,也被界定为“股权并购“,属于股权收购方式。(3)部分要约收购,指SEB集团通过股份受让和定向购买新股之后,持有苏泊尔的股份已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SEB集团应发出要约进行股权收购,以实现其最终持有苏泊尔61%股权的目的。《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2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SEB集团持有苏泊尔61%比例的股权,已经达到了控制苏泊尔公司的程度,这也是其他炊具生产商发布“联合声明”,抵制SEB集团收购苏泊尔股权的主要原因。(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1、经营者集中的基本要求——以外国投资者股权收购为例经营者实行股权收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双赢”局面,就像苏泊尔在回应同业竞争者的“联合声明”中所提到的,通过此项战略合作,SEB集团将为中国市场及苏泊尔引入炊具及小家电产品方面的新技术,促进行业的进步和升级。但是,如果股权收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关系全局性、行业性的发展问题时,国家对股权收购就会实行特别审查,包括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到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颁发的、自2006年9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国投资者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产业,该产业的企业在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该规定第五章还专门规定了“反垄断审查”内容。根据上述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实行集中是政府对之实行有限度管制的集中。这种有限度管制为经营者集中提供了“进入壁垒”,主要表现在:(1)经营者集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政府管制的最高目标要求;(2)经营者集中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权转让等特殊经济政策目的,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制的目标要求;(3)经营者集中要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得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这是政府市场交易秩序规制的目标要求。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启动——事先自动申报制度关于申报标准,《反垄断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不过,该法第22条规定了一个“酌定标准”,即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申报标准”作了两方面规定:(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经营额超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有资料表明,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苏泊尔压力锅市场占有率为47.04%,2005年销售额为9.9亿元人民币,出口额为5.6亿元人民币。如果该数据属实,SEB集团收购苏泊尔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呢?这还需要考察前述规定所指的“市场占有率”涉及的“相关市场”问题。关于审查申请,《反垄断法》第23、24条规定了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文件材料,将“申请人”界定为“经营者”。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中,申请人“原则上为并购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被并购方”。除了事先自动申报制度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规定了请求申报的特殊情况,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时,如果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SEB集团收购苏泊尔事件的反垄断审查,就是在炊具行业企业发出“联合声明”引发社会争论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启动了相关程序。因此,苏泊尔依照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属于依请求进行的申报。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关于审查程序,《反垄断法》对审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是;受理、初步审查、再次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公布审查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重点突出了审查过程中“举行听证会”的法定、必经程序,即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商务部《申报指南》增加了一个建议性程序“申报前商谈”,指申报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正式申报前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处指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进行非正式接洽,就是否需要申报、界定相关市场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谈。基于SEB集团收购苏泊尔事件中公开信息的有限性,我们无法准确、全面了解该事件审查的全部程序,从反垄断调查工作的发展来看,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