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新规】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现将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5个方面56项指标,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加以运用。中共教育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3月9日附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如下。一、统计原则(一)科学性。客观、准确、及时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情况,各形态指标不重不漏,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统计方法符合统计原理。(二)可行性。从实际出发,统计对象清楚,统计主体明确,统计方法简便易行。当前主要统计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况。(三)系统性。既设置基础性指标,反映运用各形态处理党员干部的数量,又设置辅助性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四)循序渐进。不断加强对“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步健全完善。二、指标内容共设置5类56项指标:(一)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二)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三)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四)第四种形态指标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五)辅助性指标共7项。包括:“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三、统计方法(一)统计主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核对“四种形态”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二)统计渠道。主要依托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统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现行规定,通过该软件填报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分、组织处理等内容,软件可自动汇总生成“四种形态”有关统计报表。(三)计算方法1.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为避免既统计过程又统计结果,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2.从重计算。即同一人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多种处理,且处理方式属于不同形态的,为避免重复统计,只统计较重的处理方式。同一人因同一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且这几种处理属同一种形态的,为避免重复统计,按照党纪处分先于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先于组织处理的顺序,只统计排序靠前的处分或处理种类。3.以“人次”作为单位进行统计。对于同一人因不同问题,受到多次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多人次统计。4.党组织被改组、解散的计入第三种形态。如处理党组织内具体人员的,按实际处理人数统计。如对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的,按1人次进行统计,视为“重处分”计入第三种形态。四、结果运用自2017年起,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对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参阅。每季度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派出机构、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统计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