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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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重复征税加快转型发展━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初探试点政策预览•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新概念:合并纳税•第二章应税服务(应税范围)-作用:工具书;新概念:有偿和无偿(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新概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难点:进项税的抵扣•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三组新概念:差额征税;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兼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税收减免•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结合53•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混合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试点纳税人解读•(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固定业户的处理办法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我们江苏也有部分地区会有所涉及。•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问题:试点前营业税收入能否计算销售额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见(2012年3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上海做法:•1、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即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②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b、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④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例如:•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又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的要求如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难掌握)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公告【2011】第065号-p2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65号公告•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p22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这一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6和10•①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②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征管法69条•③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针对试点的过渡安排)•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例如:今天举的例子假设了一个前提,就是江苏省已经开始营改增试点,涉及到江苏纳税人的政策,都是以上海的政策套用于我们江苏纳税人身上。•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境外一家企业a向苏州企业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c在杭州,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尽管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本条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根据新营业税规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而应税服务的征税,延续了调整后的判定原则。•对本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服务是否优惠见131号。•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既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内,也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例如:•苏州某企业a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解读:•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三层意思:•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举例仓储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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