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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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世纪上半叶,社会主义运动在一些国家的伟大胜利,使社会主义民主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波澜壮阔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力。但是,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在所难免会有一些瑕疵和不成熟完善,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社会主义运动转入低潮,社会主义民主事业也遭受严重挫折。在这种形势下,某些西方国家把矛头指向中国,图谋用和平演变等方法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权,使中国重蹈苏联东欧的覆辙,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的附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们在竭力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攻击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宣扬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以“多党制”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议会制”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三权分立”否定民主集中制。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大肆鼓吹、宣扬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攻击中国的民主理论和制度,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伟大成就。有少数知识分子、干部和群众,被这些论调所迷惑,盲目崇拜西方民主模式,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因此,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揭露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和虚伪性,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坚定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信念,同心同德,共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则是资产阶级专政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本意是多数人的统治。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指人民主权或者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评判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好坏优劣的重要标准,主要从国家形态上看主权实质上是归属于人民还是归属于少数统治者,看民主的主体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看人民在国体和政体中的宪法地位和实际地位及其权力(权利)状况。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且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民主的主体,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在旧中国,各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根本没有民主和人权可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中国人民获得了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在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各项权力(权利),人民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人身人格权、民主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广泛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成为自己新生活的主人。这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从制度建构和法律关系上,保证了人民与国家的一体化,保证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由人民所享有,人民不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主人,也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主体。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人民不再是国家的奴仆,而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不在是资本主义制度中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异化力量,而成为实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根本保障。在经济上,亿万中国人民掌握了生产资料,根据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享受劳动所得,成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人。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中国人民的经济解放,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中可以略见一斑。1949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现金收入不足1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到2002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加到7703元和2476元。城乡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每人80元提高到2002年的城镇居民8265元、农村居民2399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由8.6亿元增加到8.7万亿元。在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国家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来,共解决2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0年的300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30.7%下降到3%左右。1999年,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后发表报告指出:“在全世界许多地方贫困人口普遍增加的时候,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使人民的政治解放与经济解放结合起来,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民主政治与人民主体结合起来,从根本上确立并保证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多数人的统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人民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依法享有各项人权和自由,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依法对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保障国家政权不被颠覆、民主政治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公开宣布对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真实性的体现。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从反革命的专政那儿学来的“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人权)相对立,国家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成为压制社会、侵犯人权的祸首。这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矛盾,是其经济基础、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西方政治学者在理论上始终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在经济基础、尤其是财产所有权制度方面,资本的私有化使劳动主体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资本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资本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在分配制度方面,按资本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机制,残忍地扼杀劳动人民对于实行按劳分配的诉求。这种资本与劳动力的分离,以及“按资分配”制度导致的两极分化,使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富人的民主、资本的民主。然而,西方学者和政治家总是把他们的民主描绘成所谓的“纯粹民主”、“全民民主”,竭力掩盖其民主的阶级性和资产阶级专政本质。对此,列宁早就进行过揭露。他说:在无产阶级革命面前,“资产阶级不得不伪善地把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说成‘全民政权’或者一般民主、纯粹民主。”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曾经针对美国民主的资产阶级专政本质指出:“美国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统治的别名。”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邓小平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予以了详尽地揭露。他说:美国有50多种对于选举资格(例如对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威望等等)的限制,美国的“选举税”和“人头税”经常剥夺了广大贫苦的劳动人民和广大黑人的选举权利。1942年,美国年满21岁的黑人仅有10%列入选民名册,而参加投票者仅有1%。美国如此,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在本质上也是一样,它们的候选人通常要缴纳大量税金,负担选举费用,这就使得穷苦的人们和富翁在候选人的提名方面处在完全不平等的地位。除此之外,资产阶级还利用金钱,采取贿赂、进行政治买卖及其他各种舞弊的办法,以达到其包办选举的目的。由此可见,西方的民主制度,只能是以保护资本的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为基础,而绝不允许人民有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又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这种民主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和专政。毋庸讳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关系出现了某些变化,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推行福利国家政策,广大人民群众逐步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西方民主政治在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的某些方面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如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取消选举权的财产、教育程度、居住期限、性别和种族等的限制,选举制度和人权保障有所改进,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所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范围有所扩大等等。但是,西方国家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仍然集中在资产阶级手里,贫富两极分化仍在扩大,国家的统治权力仍然掌握在大资产阶级、金融寡头及其代理人手里,统治者做出的重大决定总是以维护其阶级利益为根本目的。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依然未改变。据资料显示,美国的贫富差距与经济同步发展,1%最富有的美国人拥有全国财产的40%,而80%的美国人只占有全国财富的16%;1979年5%的收入最高家庭的平均收入是20%收入最低家庭的10倍以上,到了1999年这个差距已经扩大到19倍,居西方民主国家首位;1992年,美国最大公司的老板们的收入是其普通工人的工资的100倍左右,到了2000年他们挣的钱是普通工人的475倍。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2003年的报告指出,美国贫富差距之大为近70年来之最。美联储的一份报告显示,1998年到2001年,美国最富有人口与最贫穷人口之间的财富差距扩大了70%。美国政府的某些政策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加剧了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美国智库环境工作组2003年的报告称,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使大农场主得到超过70%的政府补贴,大农场主与普通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迫使许多农民濒临破产。美国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把美国富人民主的状况描述为“精英民主”,即“治理美国的是精英,不是民众。”这些精英的阶级背景是:“大多出自富裕、受过良好教育、声望卓著、名流、白人……等等社会集团。他们出身于上层阶级,即那些在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军事、交通、市政机构、法律等社会团体中占有或控制着比其人数多得多的份量的阶级。”资产阶级精英统治下的西方民主,是少数人富人的民主。这种精英民主根本背离了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的基本原则,简直就是对民主的绝妙嘲讽。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与民主本质是统一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则以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民主的实现形式与民主的本质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其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其民主是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民主,具有实现形式与本质相一致的真实性的特征。表现为:(一)从国情出发,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民主制度,保证了民主实现形式与民主本质的统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法治所确认和保障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的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司法独立,公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制度和法律之外的特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国家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法律保障。(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和实现形式、实现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而不断健全。选举是实现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基本上一直保持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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