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企业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强化企业各种危险作业的管理程序,严格履行危险(物种)作业审批制度,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2.2本制度适用在公司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协施工单位和承包单位。3.危险作业项目的界定3.1动火作业:在公司规定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塑焊、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3.3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4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3.5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接入的临时性用电。3.6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的大型设备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吊装作业。主要指汽车吊装重量2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3.7破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3.8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4.1危险动火作业4.1.1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按级别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新订:替代:√********有限公司文件编号:2危险特种作业审批管理程序页序:第1页/共7页生效日期:编制:审核:批准:4.1.2易燃易爆区的临时用电运转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列为动火管理。4.1.3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安全员(煤防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护。确保动火安全。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公司《进密闭空间作业管理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并清洗、置换工作必须认真达标。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相关动力切除及挂牌要到位。4.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严禁富氧、缺氧、及有毒成分超标。4.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4.2.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4.2.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4.2.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4.2.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必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4.3高处作业4.3.1本公司范围内的高处作业必须严格公司《高处作业管理程序》相关要求进行申请与审批。4.3.2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到安环部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4.3.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3.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4.3.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3.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3.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4.3.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4.3.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4.4抽堵盲板作业4.4.1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4.4.2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抽堵盲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4.4.3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4.4.4氧气、氮气、蒸汽、可燃液体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4.4.5带可燃(有毒)气体的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4.4.6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4.5临时用电作业4.5.1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必须严格公司《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原则上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必须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4.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不得影响源电源单位安全用电。4.5.3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机电车间同意。否则,不准接线。4.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4.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防爆区必须是防爆用具。4.5.7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申请。并遵守《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协议》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4.6起重吊装作业4.6.1在非固定地点吊运重物2吨以上及特殊区域(易燃、易爆、危化品贮存设施、高压线路等可能造成事故的场所)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6.3外来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4.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4.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4.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4.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4.6.8公司内手拉葫芦的起吊作业与上述要求同等管理。4.7破土作业4.7.1破土作业的范围4.7.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1米以上者。4.7.1.2挖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者。4.7.2凡作业时可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破土作业,必须到工程设备部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并报安环部备案。4.7.3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附有简图和文字说明。4.7.4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厂区内地下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地下电线电缆,工程部门必须召集相关部门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4.7.5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4.8断路作业4.8.1凡在厂区交通道路上进行断路作业,由施工单位到工程设备部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断路现场管理。4.8.2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检查并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4.8.3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等。清理完毕后,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4.8.4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5.1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范围5.1.1《动火许可证》审批根据动火作业分级:一、二类动火由安环部经理审批,特殊危险项目的动火由安环部经理、生产部经理会签后报安环、生产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生产车间运行时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5.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经气体含量检测合格后,由各项目单位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批,特殊情况报公司副总会签。5.1.3一般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5.1.4抽堵盲板。由公司生产、工程设备部审批。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5.1.5临时用电作业由机电车间审核,安环部审批,机电实施。5.1.6重大、复杂的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各厂机动科办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