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1〕215号关于转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落实,促进全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及《自治区冶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第一条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三条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第四条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第五条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第七条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第八条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第九条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第十条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第十一条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检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第十二条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第十三条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第十四条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第十五条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第十六条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十七条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第十八条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第十九条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第二十条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第二十二条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第二十三条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第二十四条矿山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未经批准设计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二十五条矿山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的。第二十六条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第二十七条其他重大隐患。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第一条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二条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储存场所,以及大于或等于l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安全间距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办公生活区、电力线路、相邻工矿商贸单位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第三条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第五条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第六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七条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甲类气体或甲类、乙A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第八条易燃易爆、有毒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第十条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及储罐的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第十一条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第十二条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或防护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工艺未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联锁控制系统的。第十四条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的;未定期维护,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安全附件(设施)不全,或安全附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第十五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第十六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该场所内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第十九条消防设施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惰性气体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按一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未设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或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形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第二十条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通的。第二十一条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或未按规定配备气体防护器材并保存完好的。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没有按有关规定取得运输资质,或者驾驶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未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的。第二十三条其他重大隐患。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第一条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生产线)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塔、水源地、农牧渔业基地等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厂区内库房、值班室、公用建构筑(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等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有关要求的。第三条存在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现象的。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行政区的。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仓库超级别存放原料和产品的。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存在火源和其他易燃易爆品的。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及设施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未定期用水清洗的。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批发仓库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未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或未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原材料的。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1.1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场所1.1级仓库未按要求设置防护屏障的。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要求设置围墙的。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出口及门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的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军工硝和烟花爆竹的。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记录档案的。第十九条其他重大隐患。自治区冶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第一条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一)高炉风压、顶压超设计生产。(二)金属冶炼炉、铸造起重机械、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储存设施超设计寿命运行。(三)转炉、电炉最大出钢量超过公称容量的120%。第二条烧结球团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煤粉制备与输送设备采用非防爆型。(二)主抽风机室未设烟气泄漏、一氧化碳浓度的监测装置。(三)回转窑出现裂缝、红窑。(四)燃气窑炉的未设煤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第三条焦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焦炉地下室入口设有会议室、办公室类有人停留房间。(二)焦炉地下室无通风排气设施。(三)焦炉地下室无固定式CO监测报警装置。(四)干熄焦排焦装置旋转密封阀上部水平闸板阀失效。(五)干熄焦循环气体自动分析失效。(六)鼓风冷凝工段未设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七)交换机室、集控室未采用正压通风措施、未设固定式CO监测报警装置。(八)电捕焦油器煤气含氧量超过2%。(九)硫铵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小于鼓风机的全压。(十)粗苯贮槽未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未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十一)干法脱硫箱未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十二)精苯生产区域布置有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十三)初馏分库房内安装有电气设备和导线。(十四)苯加氢莱托尔反应器超设计温度运行。(十五)焦油蒸馏无事故放空槽,或放空槽未保持空槽状态。(十六)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及吹扫萘管道。第四条炼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高炉外壳开裂。(二)高炉无柴油泵机组供水或高位水池、高位水塔等安全供水系统。(三)高炉冷却壁3处以上破损。(四)高炉炉基底部温度高于300℃。(五)高炉炉基周围严重积水或炉基水槽不畅通。(六)高压高炉炉顶放散阀控制失效。(七)高炉除尘器离高炉出铁沟口、出渣沟口或渣铁线10m以内,且之间未设挡墙。(八)高炉炉前休息室设在风口平台或正对铁口、渣口。(九)出铁场的下部10m内设有值守、人员停留房间。(十)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或操作位置,无防止喷溅的防护设施。(十一)使用转炉煤气烘烤渣、铁沟。(十二)渣、铁线低于周围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