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4国家宪法日15春财会1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指导思想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名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国法制宣传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16年来,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全国法制宣传日的设立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中,部分民众可进法院参观。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计划,“六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开展。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法制宣传日标志寓意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国法制宣传日设立背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案例一:据《闽西日报》报道:2005年6月26日中午,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例二:2010年12月11日上午7点20分左右,楚雄市紫溪中学高二1班学生小阳与同班同宿舍同学小磊在男生公寓401室因发生口角冲突,小阳用刀捅伤小磊,另一名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小宇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小阳捅伤,之后小阳割腕自杀。当学校领导赶到现场将3名学生送往州医院救治时,小磊和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阳在医院包扎后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例三: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电影,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況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卻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问题,责任应当在其监护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房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将房子租给未成年人,最多在道义上谴责下小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沉迷网络,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染恶习,情感纠葛,模仿追风,骄纵溺爱,粗暴管教,流浪失控。•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学习青少年犯罪的征兆,杜绝犯罪。•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法律知识抢答•B•B•C•D•C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那一天?A.12月12日B.12月4日C.12月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哪个机关审议通过的?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宪法?A.是总法典B.是基本法C.是根本法D.不是法4、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年通过的。A.1954B.1975C.1978D.1982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A.工人阶级B.人民C.全体公民D.无产阶级政党•A•D•B•C•C6、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A.初级义务教育B.中级义务教育C.初等义务教育7、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为()A.国旗B.国徽C.首都D.国歌8、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后,共进行了()次修改。A.2B.4C.3D.59、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三十四条)。A.十四B.十六C.十八10、依据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宪法》第五十七条)A.国务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条)2.国家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等具体情况在一些方面与宪法规定有所不一致。(依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4.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依据《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5.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6.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7.父母有赡养扶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父母的义务。()(依据《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宪法》第七十四条)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第九十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0.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