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安管人员专题学习(第一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任公司2018年5月5日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基本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2月12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分为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docx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区别(一)名称不同1、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区别(1)办法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其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2)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是用于特定规范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二)立法目的不同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以下简称“办法”)其立法目的是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以下简称“规定”)其立法目的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三)危大工程定义不同1、《办法》中对危大工程的定义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规定》中对危大工程的定义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3、定义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参考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来对危大工程进行补充、完善的。(1)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上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新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要求(即“规定”中第二章前期保障)1、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主要体现在基坑工程和土石方工程中)。2、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并注明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从设计角度提出保障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不仅明确了今后危大工程的判定者,也能全面反映一个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关键点,更能帮助施工人员更好理解设计意图。3、明确了危大工程清单的列出责任是在勘察和设计单位,主要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只是在投标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中,通过图纸和借助工程施工经验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4、对第八条的解读(1)明确危大工程要单独列支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上述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3)危大工程专项费用应同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一样,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五)专家论证重大变化点1、《规定》第十三条解读2、《办法》中对论证的表述是(六)完善“现场安全管理”相关内容1、实行分级交底制度(1)《办法》中对交底的表述是“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规定》中对交底的表述是(六)完善“现场安全管理”相关内容2、《规定》进一步要求了人员岗位职责。如:《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体现了危大工程管理核心要求,即人的安全;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履职,侧面突出要求重大生产安全活动,领导代班要求;危大工程的整改落实不及时的情况,《规范》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3、《规定》增加监督管理力度(1)《办法》中监理对危大工程管理只要求将危大工程纳入《监理实施细则》中,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方法、措施;而《规定》则要求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过程中就必须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3)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办法》中,监理单位对于上述情况是向建设单位报告,再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4、增加勘察单位(非地勘单位)危大工程监管责任(1)《规定》中新增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内容。(《规定》第二十条)(2)《规定》要求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监测方案,并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交监理单位方可实施。(3)《规定》明确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危大工程的责任。5、新增危大工程救援及救援后的相关工作(1)《规定》明确危大工程在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2)《规定》明确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和评估工作。6、新增对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1)《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的专项台帐资料。(2)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台帐资料建立过程中应当包含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验收及整改等相关内容。(3)侧面再一次强调了《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的内容。(4)特别注意,今后在危大工程台帐资料建立过程中,方案、专家论证及交底、验收等危大工程相关资料,应单独放置在危大工程台帐资料内,可以不要求在其他台帐资料中体现。(七)完善“监督管理”内容1、完善监督机构对危大工程的监督要求。《办法》中并没有对监督机构的监督做要求;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应该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可以理解为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其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危大工程的专项检查,也可以放在日常监查过程中。2、明确监督机构对危大工程监管的经费保障。3、对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罚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提供了执法依据。(八)新增“法律责任”一章1、《规定》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的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规定》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