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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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专用封面所修课程名称:法理学修课程时间: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考试日期:2015年11月20日任课教师打分:许小牙任课教师评阅意见:任课教师签名: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姓名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密)………………………………(封)………………………………(线)………………………………论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浅析摘要:法律的产生是由社会背景决定的,其中经济和思想又起主要影响作用。法律初期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后期就是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也在逐渐发展,只是为了保障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现阶段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成就有目共睹。可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法制仍然不健全,贪污腐败现象严重,掌权者无视法律,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有效的规制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寻求一种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发挥法律本质作用的方案。关键词:法律权力法律至上权力行使权力滥用一、法律和权力产生的背景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的存在,自然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唯一用来约束人们的是最原始的道德习惯。而在这个时期,氏族的首领掌握着氏族主要的权力,权力的产生优先于法律的产生,权利当然也是大于法律。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国家中,权力在人们心中早已根深蒂固,而不是法律。那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国家的起源问题。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一概的观点认为,国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的存在,人们都是以群落氏族的方式群居在一起,权力主要掌握在氏族首领的手中,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的出现,从而产生了阶级,而国家正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奴隶主阶级在阶级矛盾无法调和的时候,他们就迫切的想建立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暴力机器——国家。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最初的法律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成为了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先有国家后有法律,却又离不开国家的起源来谈国家的产生。否则,法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二,原始社会末期,各部落之间的战争对法律产生起了促进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统治阶级为了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不断以武力征服其他部落,战胜者一方对异族的战俘和平民大规模的使用暴力约束规制他们的行为,并对自己内部的违反法令的人进行处罚。这就导致对外暴力和对内惩罚的盛行,而这些暴力和惩罚的方法也逐渐成为了法律上的刑罚手段。第三,法律一般是按照什么样的规律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是有着一定的规律的,它是由习惯过渡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逐渐过渡到成文法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时期,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共同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人们的自觉遵守中逐渐上升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形成了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所共同敬畏。随着文字的出现,这些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风俗习惯逐渐被统治阶级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成为了约束全体人员的共同行为准则。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第四,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时期,商品经济不发达,最初的都是群体一起共同劳作,共同分享劳动成果,没有商品经济的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人们生产的产品不仅能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而且剩余的也越来越多,人们之间相互交换自己多余的劳动产品,以满足自身需要。这样商品经济就由最初的物物交换逐渐发展到今天的高度发达的形态市场经济。由于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规制,法律就随之应运而生了。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从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行为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以上四个方面的大体上可以概括出法律产生的原因。阐述完法律产生的原因后,下面再来阐述权力的产生。这里所说的权力仅指政治权力。权力是利益的工具,因此在不同的利益中会孕育出不同的权力。人们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从而产生了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具有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通过劳动剩余的产品越来越多,这就引发了一场争夺剩余产品的战争,在这样的社会斗争中逐渐形成了阶级。社会产生了私有财产,于是便分裂成为两个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靠剥削无产阶级的劳动而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已不复存在,原来的和平管理模式必然要让位于新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新的管理机器就是国家:即以暴力为后盾的、日益与社会相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换句话说,这就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产生表明:国家政权的产生伴随着政治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政治权力是与国家政权相关的一种社会权力,它体现的是人类社会阶级斗争的结果。因此,从人类社会权力的序列来讲,与经济权力相比,政治权力只能算一种次权力,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与工具,应该为体现阶级利益的经济基础服务,并由经济基础来决定。同时,政治权力又是一种高位的权力,它利用自己的特殊强制性或国家政权对经济利益包括经济权力与其它社会生活进行调节与管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比,又有一定的主动性,政治权力可以对经济基础起到反作用。二、中国现阶段法律的无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普遍性的行为准则。他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也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列宁也曾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些名言都说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是从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而制定的。中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所反映的必须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法律是科学的,是先进的。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日趋完善,现在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根本法和基本法,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新兴法律,如《证劵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总体上,从成文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制在相当的程度上还是比较健全的。然而,从目前来看,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是否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这就涉及到法律如何被执法人具体运用的问题。而从目前的法律运用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权威经常受到挑战,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遭到践踏,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实例频繁发生。这里举一实例加以阐述:2015年9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村民张纪民为了维护自己的住宅免受强拆的命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该地政府为了实施“村民上楼”项目,强制动工拆迁,并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补偿村民。政府官员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过老百姓是否能接受,这就是政府官员以强权行为,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后果。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不但没有发挥好模范作用,依法办事,反而违反法律规定,无视法律,以自己手中的强权,任意妄为,活生生的将张纪民逼上死路。这样的例子在中国也是屡见不鲜。因为掌权者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大于一切。如果政府能够依法办事,真正做到为民服务,政府官员的法律思想进一步提高,那么就不会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所以说,可以运用法律来处理现实问题的部门,决定着法治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与发展。然而,在处理现实问题中,司法部门滥用法律,收受贿赂,袒护与包庇行为大量存在,这就是导致法律无能的根本原因。所以说,我国法律的无能,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法制的健全性,而在于法治制度的完善性。有人,就容易滋生腐败。中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才是掌权者应该重视和学习的问题。把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权办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的权益,才能改变法律的无能的局面。真正做到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力为什么会被滥用在我国,从封建社会时期出现国家开始,人们就形成了皇权至上的思想,没有人能逾越权力,最早的法律制定也只是为了巩固皇权的统治地位,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所以在当代社会,由于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掌权者无视法律,滥用权力。权力的滥用,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导致腐败。中国的腐败问题出现在各行各业,最严重的应该是政府部门。这里举一个例子:成都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成都市火车北站派出所有民警十余人,其中所长一人,副所长三人,辖区主要就是火车北站,并负责火车站内的治安管理。由于火车站人员众多,派出所有权管理治安,以保障没有非法活动,比如盗窃行为、聚众闹事行为等。可是,派出所的民警们却滥用权力,与火车站内的小偷勾结起来,只要小偷偷盗财物与民警私分,那么即使被抓到也不会受到处罚。这是多么恶劣的行为。这样的个案也是中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鲜明地说明了权力为什么会被滥用:因为法律给了当权者合法的外衣。权力为什么会被滥用,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有官场的存在,因为我国的法律对官场约束体现出太大的软弱性。“官场”并不会必然导致腐败,然而,如果缺乏合理的正式制度与监管,那么,它将必定成为腐败的温室。在我国这个人情世故关系浓重的国家,当人们遇到了难以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去解决事情,而首先想到的由有没有熟人关系可以帮忙解决难题。于是就花精力到处找关系,反而花费的更多,这就促使腐败问题的滋长。当“关系”成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当腐败成为一种日常实践,我们的法律是否还有能力控制腐败?“官场”滋生腐败的关键在于它衍生出一套非正式制度,而这套非正式制度不是支持着正式制度的实现,相反却导致了正式制度的失效。它催生的三个直接后果是:第一,权力被集中在某些少数人手中,权力的行使变得因人而异,缺乏监督;第二,行政系统中的个人必须向“官场”、“关系”、“权力”臣服,丧失了反抗不合理政治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能力,一个巨大的利益共同体得以形成;第三,形成了腐败的动力学机制,腐败具有了“合理逻辑”。最终,“官场”具有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的是正式制度和国家政治,是人们的希望所在,它有价值、有理想,反对腐败,关注民生;而暗夜里的“官场”,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它丧失了价值,背弃了理想,它讲的是利益、位置、同盟和个人前途。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将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正是在转型时期,社会才会显漏出各种弊端,法律与权力之间的矛盾也就越发突出,我们必须重视这对矛盾,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是法律优先于权力适用,还是权力优先于法律适用。然而,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的提高,法律必将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首先,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必须将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构建出最合理的权力调控制度,需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状况,即人们或多数人握有权力,以及人们的权力按照符合其根本利益的要求来实现。现阶段在我国,最能体现权力资源与民主制度有效结合的方式,是全体合法公民都享有并且参与的选举制度。通过选举制度,公民既能选出自己信任的掌权者来管理国家,又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对权力资源进行调控,首先应当健全我国的选举制度,只有使权力来源于社会,它才会支持并且尊重法律。其次,明确规定对权力责任的追究。法律在明确规定权力行使范围的同时,还应该健全与完善对权力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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