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如果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交通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里所说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具体规定,各种符号表示什么意思,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都应当熟练掌握。但是,这些交通信号标志也不是永远不变的。由于目前这些交通信号标志还不健全,要与国际交通信号的标志接轨,还需不断增加新的标志,驾驶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掌握新规定,以避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发生。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当减速慢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讲,应当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交通才能有序而不乱。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