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商院科〔2013〕3号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本校各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6月8日主题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党政办公室2013年6月8日印2附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苏教规〔2012〕13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或以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或科研人员)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汇入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账号。第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如国家、省、市(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已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专项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经费分类第五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3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或政府部门立项拨给的经费。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经费。3.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核拨的科研配套、奖励、科研启动费和校课题经费等。4.其他科研经费:是指由政府或国内外非政府机构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基金;由与学校协作的国内外机构、企事业等单位转拨的科技经费;各类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各类机构、组织或个人赞助的科研经费等。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开支。各项经费支出,在科技处、财务处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经费。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打印、复印、誊录、制图、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专利申请、专利维持、技术培训、办公用品、差旅、交通、通讯、会议、论文发表版面费等费用。2.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购买和使用费。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实验数据获取费等。3.实验材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实验(试验)材料、元器件、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光(软)盘、计算机耗材购置费等。4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和维修费等。5.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项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各种经费、问卷调查、统计分析、项目研究等经费。6.人力资源费(人工费):用于组织、开展研究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讲座酬金、专题研讨等费用支出。7.项目特支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需的各种招待费、项目开题、评审鉴定与车辆维持费(指车辆使用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8.其它符合财务规定的各类开支项目。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七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第八条科技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项目管理费,其额度为实际到账经费(不含转拨出去的科研经费,下同。)的3%,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学校1.5%、科技处1%、财务处0.5%。第九条纵向科研课题的人力资源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源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纵向课题项目特支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特支费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30%。第十条购置的仪器设备超过800元的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列入学校资产。5第十一条学校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项目特支费、人力资源费。第十二条科研课题经费到账后,科技处登记科研项目情况,给予科研项目编号和课题经费本,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承办人填单,项目组成员证明,项目负责人在5000元的额度内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办理;超过5000元的,经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超过10000元的,经科技处与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一次性审批。第十三条科研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预算或协议,严格按照该科研课题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给予指导和审核。第十四条凡科研项目合同到期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项目,经科技处查实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并缴回余款,其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另行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学校等有关规定进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学校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科研经费转拨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申请6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拨。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的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员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新的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其他科研项目研究的启动等,由原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结余经费的50%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专项补助费。第六章经费配套第十八条学校为各级别纵向科研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科研课题级别见附件)。标准如下:(一)有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1.国家级:按100%配套,上限为10万元。2.省部级:按70%配套,上限为5万元。3.市厅级:按50%配套,上限为2.5万元。(二)无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1.国家级:按5万元配套。2.省部级:按2.5万元配套。3.市厅级:按1万元配套第十九条课题配套经费分二次划拨。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待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课题级别按相应比例配套经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学校划拨配套经费的60%,项目按期结项后,学校划拨剩余的40%,划拨经费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开支中属于且达到纳税要求的,由财务处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7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有抵触之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商院科(2011)9号)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附件:科研课题级别8附件:科研课题级别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自然科学课题、科技部863、973课题;国家各部委、总局、国家教科规划办受国家社科规划办、国家科技部委托开展的国家级项目研究等。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部委立项课题、国家教科规划办项目;省直属厅局、省教科规划办受省社科规划办、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的省级项目研究,国家级项目申报中明确参与者所带的子课题等。三、市厅级项目:部委司局级项目、省厅局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教科规划办项目、地级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科技局项目,省部级项目申报中明确参与者所带的子课题,国家高等教育学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