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海安会MSC.1/Circ.1369通函(2010年6月22日)《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1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7届会议(2010年5月12日至21日)上,审议了消防分委会在其第54次会议上的提案,并批准《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其文本载于附件,为海安会MSC.216(82)决议通过并定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第II-1/8-1条,第II-2/21条和第II-2/22条的统一执行提供附加指导。2提请各成员国政府使客船船东、船厂、船舶设计者和其他相关方注意到附件中的暂行解释性说明。3本通函取代海安会MSC.1/Circ.1214通函。2/15附件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引言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海安会MSC.216(82)决议中与客船安全返回港口相关的要求已表明其苛严性。本暂行解释性说明系按在早期应用上述要求时获得的经验制定,并考虑到客船上为事故后安全返港、有序撤离和弃船而保持运行的系统和设备的性能标准中包含的指导(海安会MSC.1/Circ.1214通函)。1通则1.1本暂行解释性说明旨在概述主管机关验证和认可船舶设计的过程,并描述在应用与安全返回港口相关的要求(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的第II-1/8-1条以及第II-2/21和22条)时所要求的必要文件资料。1.2本暂行解释性说明还旨在支持安全工程设计,并按照上述规定对应考虑的所有3种状况提供指导:.1按SOLAS公约第II-1/8-1条,在发生进水事故后重要系统的可用性;.2按SOLAS公约第II-2/21条,支持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安全返回港口的重要系统的可用性;和.3按SOLAS公约第II-2/22条,支持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撤离和弃船的重要系统的可用性。如上所述,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第II-2/21和22条的一般和具体解释见附录1。1.3这些评估的结果应确认船舶设计和建造成具有SOLAS公约第II-1/8-1条以及第II-2/21和22条要求的能力。1.4在本暂行解释性说明中,首先要使用基于系统的方法。如果系统方法列出潜在的弱点,也可使用基于舱室或各处所的方法。在后者情况下,单独考虑的部分处所或所有处所可受到进入、使用和安装的操作限制,作为整个保护系统的一个要素。所有这类处所及其限制应视具体情况在图上或手册中标出(见7.3和7.4)。为成功应用本暂行解释性说明,所有相关方,包括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代表、船东、经营者、设计者和船级社,应在具体提案开始至使用本暂行解释性说明期间不断沟通。1.5本评估的前提和起点是船东已规定船舶的一种或数种营运方式(例如,全球班轮/游轮或点至点渡船营运,所要求航线的乘客和船员的昀大数量,可预见的营运区域和航线等)。船舶所需具备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各项。1.6主管机关除已认定的系统外,还可(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4.14条)决定任何系统应在发生事故后保持运行。2定义就本暂行解释性说明而言,下列定义适用:2.1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客船系统能力(简称船舶系统能力)系指按照SOLAS公约第II-1/8-1条,第II-2/21条和II-2/22条要求客船具备的能力。船舶系统能力涉及:.1按照SOLAS公约第II-1/8-1条,在发生进水事故后重要系统的可用性;.2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4条(包括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5条,安全区域3/15的功能要求),支持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自航安全返回港口的重要系统的可用性;和.3按照SOLAS公约第II-2/22条,支持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撤离和弃船的重要系统的可用性。2.2客船系统设计(简称船舶系统设计)系指拟安装系统的设计描述,包括表明如何按照SOLAS公约第II-1/8-1条、第II-2/21条和第II-2/22条在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达到船舶系统能力的所有重要信息。2.3客船系统功能(简称船舶系统功能)是客船系统设计的一部分,其规定船上系统如何达到SOLAS公约第II-2章第21条和第II-2章第22条中规定的功能要求。2.4火灾事故系指所考虑的船上任何可能的火灾情况。火灾事故可或不可超过SOLAS公约第II-2/21.3条中规定的事故临界。2.5进水事故系指所考虑的船上任何可能的进水情况。进水事故不可超过SOLAS公约第II-1/8-1.2条中规定的单个水密舱室进水。2.6重要系统系指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4条和第II-2/22.3条,且如SOLAS公约第II-1/8-1.2条中所述,在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在不直接受到事故影响的处所中需要保持运行的所有系统和系统所属部分。2.7关键系统是在重要系统总体评估中认定的重要系统,其有可能由于一个或多个火灾事故(每个不超过火灾事故临界)或由于一个或多个进水情况(每个不超过单个水密舱室)不能适当运作。整个系统、一个部件或系统部件之间连接的故障,或导致所考虑的重要系统不能正常运作的任何其它故障,均会导致系统故障。3船舶描述3.1就船舶描述而言,在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任何关于船舶设计的必要信息以及船舶重要系统的设计和功能的描述。至少,这类信息和描述应包括:.1各个重要系统或各组重要系统的设计衡准,以达到符合性(例如分隔、双套、冗余、保护或上述各项的组合);.2船舶的基本布局,包括发生事故舱室的限界(水密或“A”级限界),例如以平面图和横截面的形式,包括但可不限于:总布置图、舱容图、水密分隔图、处所火灾分类图(或结构防火图)、受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处所图等;.3用于选择安全区域和拟用位置的衡准;.4拟提交评估的所有系统的清单。应注意到尽管该清单首先和至少包括SOLAS公约第II-2/21.4和22.3条中所述的所有重要系统,其实际数量和标识会随着船舶的尺寸、类型、布置和设计等(例如推进系统:轴推进装置或吊舱式推进装置等)而发生变化;.5描述SOLAS公约第II-2/21条或第II-2/22条中所述的重要系统(包括任何其部件)的位置、布置和连接的图/文件;.6重要系统供电的描述;.7关于昀小航速对气候情况和海况的数据(例如适航工况下船模试验的结果,包括考虑风力);和.8确保或支持船舶系统能力的任何附加设计细节。3.2关于拟营运区域和营运方式的附加信息(可用于规定安全返回港口的任何拟定航速/昀大距离)应纳入船舶描述中。3.3进行船舶描述时,可使用本暂行解释性说明的附录1的1中的解释。4/154对所要求的船舶系统能力的评估4.1船舶系统能力的评估应遵循本暂行解释性说明中所述的程序并参见附录2。评估应基于结构化方法并应有文件说明SOLAS公约第II-1/8-1条,第II-2/21条和第II-2/22条规定的火灾或进水事故后重要系统应有的功能。开展评估的举例见附录3。4.2每次评估应分成2步。4.2.1第1步是系统整体评估。系统的评估涉及SOLAS公约第II-2/21条和第II-2/22条中所述的所有重要系统和功能要求。这步应包括SOLAS公约第II-1/8-1.2条,第II-2/21.4条或第II-2/22.3.1条规定的火灾或进水事故后所有重要系统的结构化评估。推进和操舵系统要求保持运行且不能认定为“关键系统”。但是,可接受手动干预以使这些系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可用。4.2.2第2步是系统评估中认定的关键系统的详细评估。只有在先前系统评估认定了任何关键系统的情况下,才要求详细评估。4.3SOLAS公约第II-1/8-1条、第II-2/21条和第22条未提及数量或性能限制。船舶返回港口的能力应与营运区域和条件联系起来。在昀恶劣情况下每个系统可以达到的能力(例如返回港口所需的昀小推进功率、发电能力、加热能力,通风能力,食物和水储存/可用性等)应纳入船上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一部分(见7.4)。5重要系统的总体评估5.1所有重要系统的评估5.1.1应对所有重要系统进行结构化评估。系统评估可定性进行。可要求量化分析作为6中所述的详细系统评估的一部分。系统评估报告应按照7编制。5.2关键系统的认定5.2.1对于不超过临界的所有火灾和进水事故(例如当电缆敷设、管道和设备为双套且适当分开时)认定为完全冗余的重要系统,不必如6中所述进行进一步的分析。5.2.2对于设备、部件或连接件的配置,可参照本暂行解释性说明附录1的2中的相关解释。如采用其它方法,设备、部件或连接件应如6中所述进行进一步的分析。5.2.3船员手动提供船舶系统能力也是可能的,但应详细评估,并考虑到:.1手动行为应只在与商定的若干火灾和进水事故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被主管机关接受,并应在应按7编制的文件中清楚地描述;.2符合返回港口衡准应基于假定在发生事故后,船舶返回港口或任何重要系统保持运行所要求的任何手动行为:.1经预先计划和预先设定,船上有说明和必要的材料;.2在设计为确保要求的手动行为能在行动开始起1小时内完成的系统上进行;和.3经证明在要采取手动行为的区域具有应急照明和通信设施;和.3一般来说,手动行为的可行性应经适用的试验或演习证明。5.2.4适用于任何重要系统的性能要求可分别进行分析和形成文件;但是,任何相关信息应纳入重要系统总体评估报告中。5.3总体评估结果5.3.1如果认定无关键系统,总体评估可视为可接受而无需进行详细的系统评估。系统评估报告可用于编制文件和提交认可,如7中所述。6关键系统的详细评估6.1进行关键系统的详细评估时,附加信息可能是必需的。对于每个认定的关键系统,5/153中所述的船舶描述应补充下列内容:.1连接关键系统部件或连接不同关键系统(包括其在受影响区域内的位置)的管子、电缆或其它设备的细节;.2提供要求的船舶系统功能的任何手动行为的细节(见5.2.3);和.3作为设计衡准一部分的任何操作方法的细节。6.2如果主管机关接受,可进行量化分析作为所有关键系统详细评估的一部分。举例来说,可进行下列分析:.1处所内失火危险的量化分析,以失火工程分析和/或如有必要并以防火试验作为补充(例如评估系统或系统部件火灾事故的后果);.2按照IEC标准60812《系统可靠性分析技术–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MEA)程序》或海安会MSC.36(63)决议附件4(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程序)对系统进行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MEA)或对系统部件分进行析是可接受的;和.3考虑到舱室位置和舱室内管路布置,内部水密舱室进水可能性和系统部件进水后果的详细分析。7文件7.1船舶和船舶系统的设计7.1.1在船舶设计以及船舶系统和装置设计时,可遵循不同的设计衡准以在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达到客船系统能力并符合要求。所选择的设计衡准应有文件记载。这是要为编制在发生任何这类事故时船员应采用的所有船舶操作程序提供依据。7.2未来设计变更用的文件资料7.2.1提交认可的文件在下文中详细描述。如要提出船舶设计变更,也应参考这类文件,如果船舶变更船旗国,这类文件还可作为符合证明。7.3对所要求的船舶系统能力进行评估并形成文件供认可7.3.1提交认可的评估文件应包括为达到船舶系统能力而遵循的设计衡准并概述评估的整个过程(包括方法和假设)。应提供下列信息以对船舶系统能力进行认可:.1船舶描述(见3);.2重要系统的总体评估报告(见4.2.1和5).3如果认定任何关键系统,关键系统的详细评估报告(见4.2.2和6);和.4附加信息:.1手动行为的清单(见5.2.3);.2试验大纲(对于建造期间的试验和试航,视何者适用),如适用并应包括试验方法和提供的试验设施;.3维护保养计划;和.4参考文件。7.4船上文件证明船舶系统能力的船上文件应包括:.1按照上述7.3.1.1、7.3.1.2和7.3.1.3的文件;.2火灾和进水事故情况以及安全返回港口作业用的操作手册,包括为确保所有重要系统运行和安全区域可用性(包括提供区域内基本服务,例如关/开阀、关闭/启动设备/风扇等)所要求的任何手动行为的细节;.3超过事故临界的火灾事故后重要系统运行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