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规则吴海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WTO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构成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农产品国内支持规则农产品出口补贴规则中美、中日贸易摩擦一、WTO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构成•GATT1994对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制度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部分•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协议:《农业协议》《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等•《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减让表WTO《农业协定》包括序言、正文13部分21个条文和5个附件农业协定允许各成员政府对农业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协定允许在实施承诺的方式上可以有一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被给予更多的时间完成义务二、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目的:各方尽力排除非关税措施的干扰,并通过了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壁垒的规定,削减农业贸易领域现存的非关税壁垒,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具体规定一:关税化非关税化手段:进出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证专控产品的单位所保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控制普通关税以外的同类边境措施以上措施均须转化为进口关税,具体包括:现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应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关税等值=国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关税等值用来制定农产品进口的从量税或从价税加工品的关税等值=原料的关税等值×原料占农加工品的比重大米条款。允许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产品延迟一段时间再进行关税化。同时规定:允许发达国家延迟到协定执行期满(2000年)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作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谈判。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该产品市场准入量应从及其占国内消费的4%增加到执行期满时的8%,发展中国家可延迟10年,市场准入量由1%增加到4%具体规定二:关税削减协定要求各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减让基期的关税削减到一定水平减让基期:1986-1988年实施期限: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减让承诺:发达国家(1995-2000年)发展中国家(1995-2004年)关税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每项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国内支持部门综合支持总量削减(基期:1986-1988年)2013出口补贴补贴额削减补贴量削减(基期:1986-1990年)36122414农产品种类关税减让实施期间1.大豆降为3%入世后立即实施2.肉类冷冻牛肉块45%降到12%2004年前冷冻猪肉块20%降到12%2004年前冷冻鸡肉块20%降到10%2004年前3.酒类减让70%啤酒70%降到0%2005年实现葡萄酒65%降到20%2004年前4.奶制品鲜奶酪50%降到20%2004年前冰淇林45%降到19%2004年前5.鱼25.3%降到10.6%2005年1月1日6.木材和木材制品10.6%降到3.8%2004年前7.特殊农作物橘子40%降到12%2004年前开心果35%降到10%2004年前注∶为中美农业协议的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情况。中国入世后农产品关税减让:具体规定三: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属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期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定实施的第一年,应给予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的3%,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5%。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确保最低市场准入农产品能进入本国市场,承诺最低准入进口数量能享受较低的关税,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可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具体规定四:维持现行的市场准入当出现与协定规定的最低准入条件相反的情况时,即一国某种产品在基期的进口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协定要求该国维持基期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也就是说,该国可保持其现行的关税等值。具体规定五:特殊保障条款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遽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两种形式: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数量触发:某年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价格触发: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基期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具体规定六:特殊和差别待遇放宽对发展中国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减让承诺少,实施期限长灵活建立关税上线约束最不发达国家虽然也进行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可免于减让承诺二、国内支持条款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绿箱政策可免于减让承诺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黄箱政策逐步予以削减绿箱政策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绿箱政策包括:政府一般农业服务: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性补贴允许为私人储备提供补贴,但不得表现为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储备粮国内粮食援助补贴:赈济灾民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市场变动)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农业环境补贴地区援助补贴黄箱政策WTO要求各国削减的农业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需要约束该类补贴,逐步予以削减。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政策范围: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6年内削减20%,发展中国国家10年内削减13%。对具体的农产品只要支持不超过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不超过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四、农产品出口补贴规则•出口补贴是指根据农产品的出口实际提供的补贴•除符合农业协议和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承诺之外,每一成员保证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提供出口补贴削减出口补贴承诺的适用范围(1)对农产品出口进行的直接补贴(2)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理政府库存(3)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4)市场营销补贴,包括国际运输补贴(5)国内交通运输补贴(6)根据农产品纳入出口产品的程度而定的补贴注:协议执行期间,发展中国家不须对(4)和(5)作出削减承诺。削减出口补贴的时间和幅度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基期1986-90年1986-90年出口补贴额36%24%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21%14%实施期间1995-2000年1995-2004年方式每年等量削减每年等量削减注∶(1)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可以1991-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期。(2)基期内没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禁止该成员方将来对出口该产品出口进行补贴。(3)对加工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不得超过出口该原料农产品可支付的出口补贴。(4)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进行任何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