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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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破产重组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研究所罗珉2•“破产”(bankruptcy)一词,原意为“银行倒闭”。就“破产”的一般意义而言,它是指债务人经济衰败的事实。在破产法中,破产只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抵偿其债务,并免除末能清偿的债务,从而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事件。从法律角度讲,所谓破产,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即还不起债。3•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既不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延期还债,又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取得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制度,债务人和有关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书,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理并变卖资产,按照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的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用以抵偿所欠债务。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未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便依法免除清偿责任。在这种事件中,债务人为偿还债务,已倾其所有,财产已不复存在,故称为破产。4•负债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经营的一大特征。企业过度负债,造成一部分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而且如果对经营失败的企业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改组办法,扭亏无望,那么,企业破产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方案。•一般来说,在地方人民法院的直接管理之下,破产清算可以保证企业的一般债权人和有价证券持有者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公正的分配。5•实践已经表明,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依法破产将劣势企业淘汰出局,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极端形式,是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社会资源重组的有效途径,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的断然措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企业债权人和职工的最大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在企业生命运动中的生动体现。6一、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破产,壮士断臂。可以这样说,破产是解决企业亏损,彻底根除企业深层次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极端形式。•破产机制的直接作用是破产还债,即以破产方式及时了结不能清偿的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而且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债务人可以获得另起炉灶、重振旗鼓、轻装前进的机会。7•破产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机制,它在实现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过程中,某些企业利用“破产”逃废债权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甚至瓜分国有资产。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中,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破产机制,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8•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机制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机制,可以使呆滞、不流动的资源转化为创造财富的资源;可以使无效使用的资源转化为有效使用的资源;可以使资源向优秀的生产组织者和优势企业转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9破产机制是竞争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与保障•竞争是优胜劣汰的过程,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结果。市场能否有效配置与使用资源,关键在于竞争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而竞争机制运行的基础就在于优胜劣汰。可见破产机制是把双刃之剑,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发挥功能的基础,又是竞争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保障。10破产机制又是一种约束与激励机制•由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这种威胁时刻驱使所有者主动关心企业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和职工为保住其地位和就业机会,必须确保受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机制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具有约束力极强与激励作用极大的优胜劣汰机制。11破产机制也是维护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破产机制的运行和发挥作用,使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真正面临风险压力,这种压力又可以转化为新的生产动力。企业的所有者面对投资的风险,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系统与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的经营者面对解聘的风险,必须提高经营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企业的工人面对失业下岗的风险,必须熟练掌握与运用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1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实践中,破产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比如,在破产过程中是否能公正、全面地考虑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其权益尽可能少地受到损害就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保持各方利益主体(包括国家所有者、企业债权人、企业职工等)的公平和均衡,使各利益主体客观公正地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风险与利益损失。13要充分发挥破产机制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把破产机制与强化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经营风险密切结合起来。破产形式上是财产的清算和变卖,但其本质是不使相关主体利益损失进一步发生的过程。企业破产已经形成了利益损失,必须使各个利益主体承担其损失的实际发生。对于国有所有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要由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来承担。企业过去经营中投资决策的失误、投资的经营状况监控的失误及资产损失要由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经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14•第二、把企业破产与社会资源配置及资源流动结合起来。破产财产的拍卖不单纯是财产的买卖,而是把死的、沉淀的存量资产变成活的、能够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资产,把不可用的企业资源转化为可用的社会资源。因此,破产必须通过资源的全社会重新配置,使实物资产退出低效领域,进入高效领域。通过资源的有效流动,使破产财产变现为货币性资产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15•第三、把企业破产与企业经营者的选聘机制结合起来。企业的经营业绩与企业经营者的能力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对于破产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要承担被解聘的后果,限制其再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对有一技之长的破产企业的一般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通过培养提高,定向转移找到其合适岗位。16•第四、把企业破产与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何维护职工利益,妥善安置职工并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举措。在企业破产中,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真正通过再就业培训,使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具备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需要的素质和劳动技能。17•第五、把企业破产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体制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配套改革。18二、破产立法的特点•《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破产立法的用意,在于对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作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清算。这一直就是创设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以前,对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往往同时处以刑罚和剥夺其公民权利,因而破产者这个名称常同不诚实连结在一起。其后,破产立法的范围扩大了,使负债累累的资产可以得到整顿,调整债务,破产也有司法程序可以遵循。因此,近代破产法包括为了防止财政困难的资产进行清算的各种类型的和解和整顿程序。20•观今宜鉴古,研究历史有助于认识现实。•过去我们有不少人认为破产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这实际上是个不正确的看法和对破产法的误解。历史表明,破产法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特定产物,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2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中包括《破产法》,因此,在中国大陆地区有近30年都没有《破产法》。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发展商品经济,经许多有识之士多方奔走呼号,终于将《破产法》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并在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时至如今,破产法已经试行了十几年,现行破产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在破产法试行的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识,因而破产法的修改也已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和现实紧迫性。22•其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急需发挥破产法的作用,而现行破产法条文中的某些缺陷,直接妨碍破产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现在急需制定破产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只能是对法律本身的具体化,只有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修改了破产法,其实施细则才能符合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否则,实施细则便会使破产法的缺陷具体化和强化起来。因此无论修改破产法是难还是易,都应吸纳和借鉴具有商品经济共性的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国际通行规范及准则。23综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的特点,可以看出破产立法的国际通行规范及准则。这主要包括:•第一、破产立法以前主要是针对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往往同时处以刑罚和剥夺其公民权利,因而破产者这个名称常同不诚实连结在一起。其后,破产立法的范围扩大了,使负债累累的资产可以得到整顿,调整债务,破产也有司法程序可以遵循。24•因此,近代破产法包括为了防止财政困难的资产进行清算的各种类型的和解和整顿程序。近代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用意,在于对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清算。这一直就是创设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法是其实就是破产保护法,在业已发生企业或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破产还债程序,一方面保护所有破产债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公平受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为债务人提供一条合法地甩掉债务包袱的出路,从而保护了债务人另起炉灶、重振旗鼓的权利。25•第二、英国、美国和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破产法,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新生机会,甚至包含这样的规定,免除其在破产前所借而尚未清偿的部分债务。反之,欧洲大陆国家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破产法则,没有这样的规定。美国的破产事件数目惊人,或许可归咎于对无望清偿的债务可予以免除和非商人也可申请自愿破产等等规定。26–第三、因为破产法旨在清算或整顿破产者的财产,破产诉讼牵涉到债务人一切非豁免的财产;所有有资格分配清算财产所得的债权人都得召来参加,并组成破产人财团。因此,破产诉讼程序是全面的或普通的索偿诉讼程序,它同适用于特定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的个别索偿办法有别。27•第四、破产立法主要限于从事商业的人,引起对其他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适用清算诉讼的需要。28三、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6届18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以第45号国家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时开始试行。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企业破产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并未在我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29•1990年全国立案数32起,1991年上升到117起,1992年428起,1993年710起,1994年1,625起,1995年2,348起,1996年一年达到创记录的6,222件。•由于现行的《破产法》中没有关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具体规定,如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设备、土地等资产拍卖所得就得归债权人所有,就难以用此所得来安置职工。因此,从1994年开始在一些试点城市(18户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实施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使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30•这一试点对解决国有企业破产的社会约束进行了探索,主要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拿出来用于支付职工的“安置费”,同时要求企业原来所办的社会性事业的资产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接管。参加试点的企业主要是通过政府以行政方式挑选的,主要由地方政府的代表所控制。31•参加试点的企业主要是通过政府以行政方式挑选的,主要由地方政府的代表所控制。在这种试点中,债权银行的权力很小,只是分配其每年的银行债务冲销额度,这就产生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的“呆坏账核销指标”。后来,又要求把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用于职工安置,试点范围也扩大到了大多数大中城市(111户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相应地,111户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的数量在1996年达到约1100家,涉及68万名职工,430亿元债务和100多亿元的呆坏账核销指标。32•1996年以后达到高峰,可以说是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人们的认识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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