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责任。A.完全不承担B.几乎不承担C.承担部分D.承担全部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承担赔偿责任。A.校长B.教师C.上级主管部门D.学生本人3.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A.1985年B.1989年C.1993年D.1995年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A.学校事故B.法律救济C.法律责任D.法律义务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A.教师申诉制度B.学生申诉制度C.学校事故D.法律救济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A.行政B.民事C.经济D.刑事7.1980年,我国颁布了()。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1986年颁布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A.学校与学生B.学校与家长C.学校与教师D.学校与政府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A.政府教育规章B.教育行政法规C.部门教育规章D.教育基本法律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C.过错推定D.公平8212.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确定的A.《义务教育法》B.《教师法》C.《教育法》D.《义务教育实施细则》13.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A.《义务教育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教育法》D.《教师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颁布于______年。A.1980B.1986C.1998D.199515.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_____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A.职业教育B.专业教育C.初等教育D.中等教育16.1986年,我国颁布了()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多项选择题1.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A.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B.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C.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D.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E.行为人必须是故意2.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是()。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B.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和物权C.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D.按过错责任追究E.受害人过错承担与加害人的责任共同分担3.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对学校和教师侵权行为进行维护。()A.提起申诉的人必须不服处分或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B.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C.提出申诉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受理范围之内D.在规定的期限内E.以上说法都对34.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B.学校或教师基于故意而实施的行为C.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D.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各种权利E.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5.在法律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属于()A.干预与服从B.责任与义务C.教育与被教育D.管理与被管理E.监护与被监护三、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2.学校事故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3.教育国家化4.学校事故5.教师申诉制度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6.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7.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四、简答1.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特征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部门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5教育行政法规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三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应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四层次,它不仅数量多,而且规定的也最为具体、详细。3.教师的义务4.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5.学校的义务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67.学生的法律地位8.学校的权利9.教师的权利10.学生的权利与义务。711.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12.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CCABAAAABBABCDCD二、多选1.ABC2.ABC3.ABC4.ACE5.CD三、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后一种情况,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2.学校事故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83.教育国家化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一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4.学校事故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两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5.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6.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7.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四、简答题1、(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础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过错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9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部门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三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应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四层次,它不仅数量多,而且规定的也最为具体、详细。3.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5.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10(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6.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7.学生的法律地位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公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