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法导入案例:2001年7月8日甲公司急需水泥,向A、B、C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3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有货,请速来函电。”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甲公司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自己拥有的现货及水泥价格。B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甲公司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到甲公司之前,甲公司决定购买A的水泥,于7月9日给A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30号的水泥,价格如函电所示,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货到付款。”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即7月10号,A发函称已准备发货。7月10号下午B将50吨水泥送到,要求甲公司收货付款,甲公司称未与B公司订立合同不予收货付款。当天晚上,狂风大作,一场暴雨将B公司运来的水泥泡湿。B于是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及运费,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问题:1、B水泥厂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其损失由谁负担?为什么?2、甲公司与A水泥厂的合同成立吗?成立于何时?为什么?内容: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的履行3合同的成立22020年3月29日3时6分第三章合同法1.1合同的重要地位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2020年3月29日3时6分第三章合同法1.2各国的合同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2020年3月29日3时6分第三章合同法1.2各国的合同法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20年3月29日3时6分第三章合同法1.3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协议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允诺说”: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即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的概述(一)什么是合同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是指债权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规定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不能是违法的合同法的概述(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依照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来划分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合同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合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合同。合同法的概述下列合同是属于那种合同形式?老牛头看见隔壁的王二狗整天趴在家里那张三条腿的凳子上做作业,非常同情,便写下字据承诺下周将家里的一套书座椅赠与了二狗。老张打出一则悬赏广告,称若有人帮其找回丢失的财物,他将酬谢1000元人民币。三毛欲购买一批饭盒,看小黑的工厂生产的饭盒质量以及价格都符合她的要求,便于小黑签订了100个饭盒的购买合同。分析:、有偿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否等价有偿来划分如: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个租房合同,约定:张某可以在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期间拥有位于半山的一套住房的使用权,但必须一次性缴纳押金5000元,并每月向李某缴纳1000月的房租。二狗得到了老牛头给的下周将一套书桌椅赠与她的承诺书。合同法的概述、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来划分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就成立了。如,买卖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合同才能成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体现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一、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合同便随之成立。在贸易中又称发盘、发价。二、要约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交错的要约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但双方均未收到对方的来信,这个合同成立吗?尽管乙的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思考:以下是要约吗?1、你从自动售货机购买一罐饮料。2、商店标明商品价格出售。3、悬赏广告。4、快乐购寄送的商品价目表。5、沃尔马的打折广告。6、某公司公开招标的广告。7、拍卖中的竞价。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特点: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四、要约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五、要约的终止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消灭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而消灭要约分析:下列资料中的要约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1、甲给乙写了一封信,说他有300斤的大米(1元/斤)可以卖给乙,信刚发出去,丙前来购买甲的大米。于是,在乙还没有收到该信的时候,甲用特快专递写信告诉乙,他的大米不卖了,特快先于信件到达。2、一日小明想出双倍的价钱买小红的笔筒,被小红一口拒绝。晚上,小明还是恋恋不忘那个漂亮的笔筒,次日,又提出用三倍的价钱来购买笔筒,小红想了想说要是你出五倍的价钱我就卖给你。承诺一、承诺及其具备的条件1、涵义是指受要约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2、成立要件(1)承诺须由在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5)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承诺生效的时间以要约上的要求作为判断的依据投邮主义(英美法)和到达主义(大陆法、我国)分析: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原告的承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承诺资料:承诺期间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承诺综合案例分析:1、甲欲坐打的到公园去玩。打的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招手、的士停车、谈价钱、上车、出发。问:哪个程序是要约,哪个是承诺?2、某甲收到乙出版社寄来的“玛丽莲.梦露外传”,内附邮局划拨单及说明书,记载:“一周内,未退还者,视为承诺,请即至邮局办理划拨”。问:甲一周内未退还时,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价款?、1981年5月27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综合案例分析:分签署了该反要约。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售这块土地了。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字的反要约交送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问: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对价和约因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对价实际上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