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的模式来处理。国务院便于一九八五年在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构开始恢复,但仍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劳动争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开始出现与现实需要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有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致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农工党中央亦于2005年3月向“两会”提出:“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的建议。(一)、关于劳动者的申诉权受限的问题。《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进行明确规定。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环节繁琐的问题。劳动争议“一裁二审”制,“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规定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递次操作,把许多劳动争议案解决在仲裁阶段,虽加大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却减少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量,不但确保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而且还充分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使事关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得到强有力的行政、司法保护。一九九七年至二OO二年期间,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基本实现了这个制度设立的目的,符合该制度安排的初衷。(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庞杂、陈旧、甚至互相矛盾的问题。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有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制订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等,应有尽有,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应该完全不会有问题,其实并不尽然,原因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依据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分别是1994、1993年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确有很大的不同,1993、1994年正好是我国刚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由于那时还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还缺乏丰富的处理经验,故《劳动法》、《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以致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要求,体现如下: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劳动部的部门规章,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比较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是什么都没有理顺。2、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空白。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发生权利、义务的争执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人数日益增加,制定涉外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势在必行,但我国的《劳动法》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这不让人感到十分遗憾。3、劳动争议法律依据庞杂、陈旧、不确定、甚至互相矛盾。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法律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临时性行政决定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都是劳动争议处理中常常需要依赖的调处依据,它们不仅数量庞大,内容复杂,而且存在着陈旧、不确定,与社会现实相左,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如《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公正、合法、及时。”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鉴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庞杂、陈旧、矛盾、残缺,依其规定构建的程序十分繁琐,浪费了国家人力资源,消耗当事人双方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说,还拖延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速度,形成讼累,故改革、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首先清理、完善、统一、简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丰富劳动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或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取代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相违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颁布的有关劳动仲裁的部门规章。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成熟而恢复、发展和完善,为协调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以及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