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毕业后就业的相关政策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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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毕业后就业的相关政策及看法一企业吸纳政策1.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4)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2.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2)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3)规范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加强招聘过程管理,创新监督形式,在招录岗位、资格要求、招收程序等方面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公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以及招聘结果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禁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院校等条件进行限制。二基层就业政策(1)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5)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6)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三应征入伍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四科研项目政策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五自主创业政策(1)税收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六见习培训政策(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七指导服务政策(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3)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八影响大学生就业难的症结所在一是我国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且短时间之内难以改变。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就业机会也越多,发展空间越大,导致高校毕业生倾向于在城市、在高收入行业求职就业。二是制度上存在障碍。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与市场就业机制还不完全适应。以干部身份和户籍为基础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统筹管理不协调,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就业政策不平衡,毕业生在地区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流动仍然存在障碍,毕业生身份转换困难,就业渠道不畅通,进一步加剧了结构性矛盾。三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需要大量毕业生,但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发展空间较小,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对毕业生吸引力有限;基层教育、医疗、农技等部门急需人才,但由于编制限制等原因,吸纳毕业生能力有限。四是愿望与现实之间的反差。家庭与学生个人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就业困难。家庭对子女教育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投资日渐增大,对子女就业的期望自然伴随教育投资的增长而提高,这是一种客观反映。五是市场信息不完善导致就业不对称。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就业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缺陷,就业信息往往满足不了劳资双方的要求,这就会导致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大学毕业生进入了不适合自己的企业,接受培训后没多久就跳槽,或者是根本适应不了该企业的工作环境而被淘汰,从而促使企业招生风险加大而很少敢招收毫无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二是一些毕业生缺乏对企业的了解,进入后发现“事与愿违”,但某些企业会依靠占有档案非法索取高额违约金,很多毕业生宁愿失业也不愿意与这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六是结构性矛盾,供求错位。我国的大学生培养机制脱离社会实际需要,社会需要的人才大学不供应,非常短缺,而社会不需要的人才大学又拼命培养,导致过剩,因此,我国大学生的就业难题其实是一个结构性过剩问题。七是就业市场不规范。目前,我国就业市场还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规范的现象,就业市场发育不良对大学生的就业造成多方面的损害。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上,一方面是片面的人才观、用人观造成了学历崇拜与学历歧视并存,直接降低了大学毕业生与就业机会的有效匹配,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扭曲了正常的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是各种非正常现象的影响,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性,人际关系客观上在我国现阶段的就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业机会的不公平不仅表现在大学生之间,也表现在大学生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九对策及建议1、政府要积极引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2、学校要面向市场办学,促进教育同就业相结合。3、大学生要转变传统就业观念,走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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