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自治章程榆关管理处往子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8年11月30日经村民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自治权利,促进本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本村的一切自治权力属于全体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一章村民和村民代表第四条村民指户口在本村的公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村务活动,积极向村级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村委会成员、村经济合作联社成员和村务进行监督;(二)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2(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条村民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创文明村,争当文明户的活动。(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六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二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一般不少于16人。。撤换、补充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及违反村规民约或发生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等,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应及时补充新的村民代表。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第八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参与村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联社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3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每个村民代表负责联系其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的村民,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村民小组事务的组织员、科技文化的指导员、法律政策的宣传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经济发展的带头人和村民小组的代言人职责。第二章村民会议、村务公决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村民会议(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听取村委会、村经济合作联社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三)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村民会议职权;(四)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4第十二条村务公决(一)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二)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联社或其他群众组织联合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三)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四)公决议案经参加投票公决的农户过半数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则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第十五条经村民会议通过本章程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除选举和罢免之外的如下职权:5(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联社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经济合作联社成员的工作;(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联社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六)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经济合作联社成员执行的辞职请求;决定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七)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组织:(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6(二)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对不合理开支提出异议。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工作评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讨论本村的自治事务;检查对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行政、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7(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管理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低保救助、五保供养、居家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殡葬改革,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六)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庄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规划,村民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筑物,必须经村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违法乱纪、计划外生育、违法占地、受党纪或政府处罚;不服从领导,不能按时完成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行政、公共服务等工作任务严重不称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提出要求其辞职的,应辞去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第四章村经济合作联社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联社是村民对村集体经济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各村民小组设立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设立、撤销或变更,由村经济合作联社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8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联社的管理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经济合作社管理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联社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工作评议;村经济合作联社会议每月召开1次,讨论本村经济的自治事务;检查对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联社职责:(一)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经济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经济工作任务;(四)遵循保值和增值的原则,管理、经营和使用集体资产,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联社要加强村经济发展的规划工作,统一编制经济发展规划。第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经济合作联社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9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违法乱纪、计划外生育、违法占地、受党纪或政府处罚;不服从领导,不能按时完成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经济工作任务或村民代表评议严重不称职,或党支部提出要求其辞职的,应辞去职务。拒不辞职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停止其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第五章民主决策第二十八条实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征用、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和租赁、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第二十九条民主决策的形式。村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务公决及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由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条民主决策的程序。第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议案;第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第三,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实施民主决策事项。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10第三十一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根据2004年颁发的河北省农村管理条例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务公决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重要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民主管理第三十二条村委会干部管理。(一)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需要,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二)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联社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政府备案;(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