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仓储经营与成本管理5.1仓储经营服务5.2仓储合同5.3仓储成本管理学习导引1、仓储经营方法2、仓储成本的构成3、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5.1仓储经营服务5.1.1仓储经营的含义、作用与方法⑴仓储经营的含义与作用仓储是指利用仓库对未使用物品的存放和储存行为,是物品从生产地向消费地的转移过程中,在一定地点,一定场所,一定时间的停滞。仓储经营是指仓储企业组建仓储经营组织,用现代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科学的方法,以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对仓储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充分利用仓储资源为他人储存和保管仓储物品及提供相关增值服务,通过仓储合理化,降低仓储成本,实现仓储经营效益的过程。5.1仓储经营服务①搞好仓储经营管理能保证企业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②搞好仓储经营管理提高仓储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③仓储经营是仓储走向社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最佳选择。④开展仓储经营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5.1仓储经营服务⑵仓储经营方法仓储经营方法根据仓储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仓储经营、仓储租赁经营、仓储多种经营等。①自营仓储经营。自营仓储经营分保管存储仓储经营、消费仓储经营和流通加工仓储经营。保管存储仓储是指仓库经营人接受存货人的仓储物资进行保管并收取仓储保管费,在保管期届满,将仓储物交还给存货人的一种仓储经营方式。5.1仓储经营服务消费仓储是指存货人在存放物品时,同时将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存放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属于保管人。流通加工仓储是指物品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利用仓储的时间停滞,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包装、计量、分拣、组装、贴标志、拴标签集中加工等简单作业过程。案例5-1阿迪达斯的流通加工5.1仓储经营服务②仓储租赁经营。仓储租赁经营是仓储经营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出租给存货人,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由存货人自行保管物品的仓储经营方式。③仓储多种经营。物流的发展使仓储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物流市场,为减少仓储企业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可开展仓储多种经营。仓储多种经营是指仓储企业为了实现经营目标,采用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方式。如开展仓储增值服务、商品交易、配载与配送、运输中介等经营。5.1仓储经营服务仓储增值服务。随着物流的快速发展,仓储为客户创造商品的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外,为适应竞争,可扩大业务范围,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因物流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紧密,仓储企业可以利用其联系面广、仓储手段先进等有利条件,开展加工、配送、包装、贴标签等多项增值服务,提高仓储企业竞争力,增加仓储利润。运输中介。运输中介即运输服务中间商,他们一般没有自己的运输设备,却向其他厂商提供运输服务。5.1仓储经营服务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简称货代)把来自各种顾客手中的小批量装运货物整合成大批量装载,然后利用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货运经纪人。货运经纪人实际上是运输代办,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货运经纪人对整个物流活动来说相当于润滑剂,他使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机结合,并方便了小型托运人的托运活动,因为小型托运人无法得到承运人的较好服务。案例5-2西南仓储公司的仓储发展5.2仓储合同5.2.1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⑴仓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收取保管费的协议。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②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具有仓库营业资质,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③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5.2仓储合同⑵仓储合同的种类①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储经营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存货人的仓储物进行保管,在保管期届满,将原先收保的仓储物原物交还给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②混藏式仓储合同。混藏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样仓储物混合保存,存期满时,保管人员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商品返还给存货人,并不需要原物归还的仓储方式。5.2仓储合同③消费式仓储合同。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时,同时将仓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的仓储物所有权由保管人掌握,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④仓储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5.2仓储合同5.2.2仓储合同当事人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存货人和保管人。⑴存货人存货人是指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存储的一方。存货人必须是对仓储物有处置权的人,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⑵保管人保管人为仓储物的保管一方,保管人可以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经营者,也可以是贸易货栈、车站、码头的兼营5.2仓储合同机构,或者从事配送经营的配送中心。5.2.3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是合同关系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仓储合同虽然说约定的是仓储物的保管事项,但合同的标的却是仓储保管行为,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保管人提供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行为的双务合同。5.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存货人交存的仓储物,是标的载体和表现。仓储物可以是原材料、配件、组件、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也可以是一般消费商品,包括特定物或者种类物等生活资料。仓储物必须是有形的实物动产,有具体的物理形状,能够移动到仓储地进行仓储保管,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货币、知识产权、数据、文化等无形资产和精神产品不能作为仓储物,图书可以作为仓储物,但图书的著作权、书内的专利权不能成为仓储物。5.2仓储合同5.2.4仓储合同的订立⑴要约与承诺仓储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仓储双方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仓储合同成立。作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是在要约中明示的,也可以是受要约人通过合理判断确定的默示条件。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承担遵守要约的责任。承诺是对要约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对要约实质性的变动都不是承诺,是要约人的反要约。承诺必须是明确5.2仓储合同的、有确切的表现,承诺到达要约人即生效,承诺人即受承诺的约束。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明确的交易愿望的行为为要约引诱,要约引诱不具有约束力。如广告、推销宣传等。但是如果广告等具有明确交易条件和交易愿望,且明示有约束力的,则成为了要约。5.2仓储合同⑵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①平等原则。②等价有偿原则。③自愿协商一致原则。④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⑶仓储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形式的归类为书面合同。订立仓储合同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的形式。5.2仓储合同5.2.5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没有严格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协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合同的形式。仓储合同的条款是检验仓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写清楚当事人条款、仓储物条款、仓储相关条款、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条款。⑴当事人条款当事人条款中应注明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要采用完整的企业注册名称和登记地址。5.2仓储合同⑵仓储物条款仓储物条款一般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标记,仓储物的品种需要采用完整的商品名称或种类名称表示;数量采用公用的计量方法确定并达到最高的精度,用最小的独立封装单元确定件数,如箱装货物以封口的外包装为单位,或者用以最小的组成单位,如成捆的管材,用具体管材根数表达;商品的质量可以仅用外包装可见质量或者商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来表达,必要时可以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标记应采用外包装上的标记,或拴挂的标签标记。5.2仓储合同⑶仓储相关条款①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②储存场所约定。③储存时间约定。④仓储物的保险约定。⑤仓储费确定。5.2仓储合同⑷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存货人未交付货物、未在约定时间交付仓储物的违约责任;保管人不能接受仓储物或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接受仓储物的违约责任;存货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取仓储物的超期费用;仓储物在仓储期间造成保管人或者其他损害的赔偿;违约金的标准。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包括各种违约项目及违约金数额标准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5.2仓储合同⑸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合同双方期望发生的结果。但因为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双方利益的需要,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对双方都不利,可以采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方法防止不利局面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发生不利于合同履行以及处理具体的不利履行合同的条件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方法,就是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⑹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是指有关合同争议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约定。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或者合同中选择的诉讼地点。5.2仓储合同⑺合同签署。合同签署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协商一致的表示,合同成立的标志。仓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签署时间,法人或者组织还需要盖合同专用章。个人签订合同时只需要量签署个人完整姓名。合同一经签署,就开始生效。5.2仓储合同5.2.6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⑴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①查验权。②提货权。③转让权。④及时提货义务。⑤如实告知义务。⑥按约定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的义务。⑦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①提存权。②验收货物。③创造合适的仓储条件。④签发仓单。⑤合理化仓储。⑥返还仓储物。⑦危险通知义务。5.2仓储合同5.2.7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无论仓储物是否交付存储,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表现为:当双方签署合同书;合同确认书送达对方;受要约方的承诺送达对方;公共保管人签发格式合同或仓单;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接收。仓储合同成立后,存货人不交付仓储物、保管人不接受仓储物都是仓储合同的未履行,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5.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无效是指已订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可以认定为合同整体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履行之中或者履行之后认定,通过变更或者撤销的方式处理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仓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仓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仓储合同;5.2仓储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仓储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5.2仓储合同5.2.8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履行原则。⑴仓储合同变更仓储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生效的仓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如对仓储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或提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仓储合同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其效力仅及未履行的部分。5.2仓储合同⑵仓储合同的解除仓储合同的解除是指仓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对未履行的合同或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提前终止合同,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失,这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景。①仓储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存货人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