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_____________影视作品监制聘用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甲方:(注册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乙方: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户籍地址:紧急联系人:系乙方的:联系电话为: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监制职务参与本片创作。2、乙方是具有影视作品创作经验、参与过影视作品制片工作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就本片的基本剧情、创作构想、摄制周期,以及甲方对监制岗位的要求等与乙方进行了必要沟通,乙方确认具备参与本片摄制的各个条件,且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完成相关义务。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其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不会从事影响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对本片、乙方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4、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乙方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乙方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5、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乙方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乙方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本合同。3一、词语解释1.1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2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监制聘用合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1.3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1.4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1.5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1.6监制:指为本片的艺术创作、制作流程、财务预算提供方案、建议、监督,为甲方的决策提供指导,参与剧组重要决策(但不负责具体的剧本创作和导演拍摄),并负责平衡本片的艺术创作和商业属性的工作岗位。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7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8剧组(摄制组):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主演、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9往返交通费:“往”指乙方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返”指乙方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乙方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乙方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乙方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41.10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11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12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二、乙方的工作内容2.1本片基本信息2.1.1片名暂定为《》,剧情梗概为,属于以下第项;目前剧本,甲方对该剧本享有。①根据的原著小说《》由编剧改编而成。②由编剧创作而成。2.1.3本片总投资金额(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用于影视作品摄制的费用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2.1.4总体制作周期:本片在年月日前开始筹备,筹备期不超过连续个自然日;本片在筹备期满后的个自然日内开机,拍摄期5累计约个自然日;本片后期制作期累计约个自然日。本片摄制的总体制作周期自开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摄制任务之日(不包括因影视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而修改本片内容的期间)不超过连续个自然日。2.1.5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剧情的变化、本片的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编剧、导演、主演及剧组各部门负责人)的替换等不影响本合同有效性,乙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2乙方的工作内容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影视行业的通行标准,指导、监督剧组按甲方预定的本片艺术风格、摄制技术、故事情节、成本预算等完成相关工作,以实现甲方预设的本片艺术效果和商业效果。2.2.2在筹备期:研究剧本或协助导演修改、完善剧本;配合甲方组建创作团队、筛选演员,为甲方推荐相关人选;协调主创团队对本片的艺术创作方案,统一创作思路;协助甲方编制摄制预算及实施方案。2.2.3在拍摄及后期制作期:监督剧组按预定的方案完成本片各类场景的拍摄及后期制作;指导和监督本片在艺术创作上的具体拍摄和后期制作,就拍摄和后期制作过程中的细节与导演、演员等进行沟通、讨论;在本片预算范围内,提高本片的制作质量和进度。2.2.4监督、指导、调控本片制作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协助甲方审核本片的各类财务安排。2.2.5就本片摄制全程的每个阶段涉及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2.2.6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2.2.7其他按照行业惯例需要监制完成的工作。2.3乙方的工作职责2.3.1乙方应亲自完成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各项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除甲方书面同意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摄制阶段中全程参与相关工作。2.3.2乙方应与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建立高效、良好的协作关系,同时对前述人员的创作进行把关、提出相关改进意见。乙方有权随时查阅拍摄制作的内容及其艺术质量,对其中出现的错误、漏洞、艺术质量不合格的内容,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相关人员落实整改。若主创人员就艺术质量和拍摄思路出现分歧,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相应专业建议。2.3.3乙方应监督剧组及各项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按照甲方确定的摄制计划,完成各阶段摄制进度和每日工作任务,保障本片按期完成、保证本片主创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时限不超过其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若本片摄制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剧组无法按计划完成摄制进度或每日工作任务、相关人员的工作期限超过其聘用合同约定之时限等情况,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并向甲方提出可行对策或改善建议。62.3.4乙方应协助甲方监督剧组及各项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预算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在保证本片艺术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各项开支,杜绝预算超支和预算外支出。若本片摄制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超支、预算外支出、浪费或侵占剧组财产、不实开支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并向甲方提出可行对策或改善建议。2.3.5乙方应服从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定期向甲方汇报本片的创作情况和摄制进度,但乙方有权在其工作内容及权限范围内决定本片摄制的进度及具体安排。2.3.6乙方应充分维护出品方的利益,以“协助甲方制作并实施最优的预算和摄制方案,实现艺术质量与成本控制的最优组合”为本片的完成目标。甲方及其他出品方有权随时监督、审查、评价乙方的工作状况和工作质量。2.4乙方的宣传工作2.4.1在本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乙方应按第项的约定参与本片宣传工作:①乙方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②在不占用乙方的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活动及记者采访等。③在三个工作阶段合计范围内不超过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分钟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本片宣传活动或记者采访。2.4.2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宣传和发行阶段,乙方应参加不少于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媒体看片会、点映场、频道试播、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2.4.3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乙方应参加不少于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2.4.4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