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制度第二节职务聘任制度第三节职务升降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制度一、职务任免制度概述1、含义职务任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以及相关事宜的管理制度。2、职务任免制度的内容职务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两个方面广义的职务任免制度不仅包括非公务员任用为公务员,还包括公务员系统内部人员晋升、降职、调任、转任等任用行为。二、职务任免概述1、涵义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2、职务任免的类型(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2)委任制: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任免方式。适用范围:适用于部门首长负责制的副手、秘书、普通行政人员。委任制的优点:略(3)聘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聘任合同任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三、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选我当县长,我当县长为人民2、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3、聘任制公务员一般由有权委任相当职务公务员的任免机构来决定聘任四、职务任免的情形与程序1、委任制的任免情形与程序(1)任职情形A、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B、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晋升或降职、其他原因引起的职务变化(2)免职情形A、职务变化担任新的职务而免去原任职务。B、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等。C、自动免职的。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3)任免程序任职程序:提出拟任职人选—考查—决定任命—下发任职通知免职程序:免职建议—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免职通知2、选任制的任免形式(1)任职形式:选举或决定任命(2)免职: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第二节职务聘任制度一、职务聘任概述1、涵义职务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用方式。2、作用有利于健全公务员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满足机关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有利于引进人才,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二、职务聘任的范围、条件与程序1、适用范围(1)职位范围可以适用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临时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2)人员范围:机关急需紧缺人才、社会通用性强的人才。2、职务聘任条件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机关选择适用聘任制。3、聘任程序公开招聘程序: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审查—考试—复审、考察和体检—公示—签订合同—备案直接选聘:适用于职位社会通用性差,应聘人选少,专业使用面窄的职位和招聘机关已经掌握了应聘情况的情形。三、聘任公务员管理与人事争议仲裁1、聘任公务员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执行公务员管理的共同规定,当可以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公务员管理的其他规定,如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处分、培训、交流、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申诉等与委任制公务员均有所不同。2、人事争议仲裁涵义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执。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3、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主要内容(1)人事仲裁委员会设置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2)仲裁程序申请—受理—答辩—调解—开庭仲裁—裁决—起诉—复议—执行申请: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书面申请。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第三节职务升降制度一、职务晋升的条件、方式与程序1、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根据法定条件、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2、职务晋升条件(1)必备条件:略(2)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略3、晋升方式(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提任职务。(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3)越级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4、职务晋升程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二、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1、竞争上岗(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2)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2、公开选拔(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2)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3、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三、任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1、任前公示制(1)涵义任前公示制就是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人事管理制度。(2)具体规定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应列为公示对象。2、任职试用期制度(1)涵义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期,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2)具体规定:略试用期一般为1年。四、降职制度1、涵义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2、降职与行政处分的区别目的不同原因不同实施后的效果不同3、降职条件: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4、降职程序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