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从业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廉政建设,要注重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和奖励惩处的有效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第二章内容与要求第四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爱。第五条、不得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包括:1.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2.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3.将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4.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还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5.违反公司规定公车私用;6.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包括以下行为:1.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2.本人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本公司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3.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4.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5.以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7.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9.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收受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10.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11.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牟利。12.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1.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2.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3.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非法牟利。4.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5.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6.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7.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九条、管理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或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2.虚列支出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便于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3.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等日常工作。4.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供应商渠道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5.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6.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7.大操大办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借机敛财。8.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9.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10.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11.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第十条、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2.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同意或默许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营业务往来。4.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5.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2.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3.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在外出过程中超标消费。4.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借用公司车辆或超标准报销交通费用5.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本规定遵守情况作为员工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1.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2.管理人员在每年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直至纪律处分;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廉政举报电话;总经理廉政举报邮箱:,由行政部、财务部、总经办、职工代表组成4人调查组,调查过程公开、公正、严禁徇私舞弊,若因调查组成员个人故意行为影响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从严处理。第十六条部门经理是部门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总经办报告,不得隐瞒,纵容包庇。第十七条各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廉政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劝阻不成功的应向公司举报。第十八条举报人须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检举事项,一经查实对检举人从严处理。第十九条被举报员工必须主动配合调查组成人员完成调查谈话、取证。第二十条对违反公司廉政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于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行政记过(三)留职查看(四)撤职(五)开除(六)罚没违纪所得金额1.2倍经济处理(七)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处行业通报(八)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