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函[2011]135号)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现就保荐机构使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下简称征信平台),做好发行申请人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保荐机构应当将企业的征信平台信用信息纳入尽职调查范围,通过征信平台获得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简单版)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明细版),并对两份报告所载明的信息进行核查,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逐项对照,分析差异并说明原因。对于其中招股说明书不需要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亦需予以分析说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出具《××××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二、2011年11月30日前申报的企业,保荐机构应在该企业上发审会前提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2011年11月30日后申报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前述核查意见。三、《××××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封卷必备文件,在封卷目录上单独编号,列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文件之后。附件:专项核查意见的必备内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专项核查意见的必备内容发行人、保荐机构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主要应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2.被行政处罚情况;3.获得行政许可情况;4.获得认证情况;5.获得资质情况;6.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7.欠税情况;8.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9.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10.对外投资情况;11.借款人财务情况;12.期末未结清信贷信息(余额);13.未结清不良信贷信息;14.已结清不良信贷信息;15.当前对外担保及被担保情况;16.支付信用信息;17.质检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如以上事项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以上事项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事项是否一致,并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保荐机构应对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差异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如以上事项为非披露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以上事项中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异常事项产生原因及对本次首发申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