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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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2毕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意义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思想为指导,积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夯实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工作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进行。到2012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四、工作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确权,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原则。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要依法调处,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暂时无法调处的,暂缓登记,先制作土地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五、工作步骤(一)技术培训(2012年2月8日—2月15日)。3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县(区)国土资源局参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人员的培训;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本县(区)内参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二)宣传动员(2012年2月16日—2月29日)。各县(区)要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到基层,讲解到农户。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2012年3月1日—2012年年底)。自2012年3月1日起,各县(区)必须全面有序开展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开展地籍调查。各县(区)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可以以二调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2、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3、审核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确权登记的要求予以确权登记。4、依法颁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依法向权利人颁证。4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二)提高思想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我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能顺利通过审批和立项;要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三)密切加强配合。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充分利用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成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登记成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可请资质单位或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作业单位承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工作。(四)健全争议调处机制。各县(区)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五)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1、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52、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六)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各县(区)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区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八)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九)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徇私舞弊。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度定期上报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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