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独立法人、分公司或营业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原则。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丟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分公司或,菅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以及行政重组的。报告应说明发生上述事件的具体时间、基本情况和原因等。(三)发生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报送内容包括报道来源、主要内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新设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营业的。发生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二)发生其它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的。第三章报送流程和格式第九条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制作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真、直接送达(刻录光盘)等至少一种方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书格式见附1).第十条发生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在按照以上要求报送的同时,要电话告知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第四章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时做出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相关部门的责任。第十四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人及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2)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人如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变更备案信息。第十六条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熟知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各项内容。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综合评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视情况向山东证监局进行通报,由山东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